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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立法保障探微

  (二)我国环境标志相关立法回顾
  
  目前,我国环境标志制度法律体系的构建立足于三个方面:前期环境标志的认证、中期环境标志的实施与后续的管理,其中自始至终贯穿着环境法律保障。该种建立在原有法律制度上的法律体系,直接与现行法律相接轨,有效地节省了立法成本。
  1、环境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其中,《环境保护法》的第4条规定了环境与经济社会相协调的原则,即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上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4]《清洁生产促进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尽管这些法律中都没有就环境标志做出明文规定,但都体现了国家鼓励清洁生产的理念,要求企业在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同时,要确保其产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的外部不经济性相对最小化。
  
  至于环境管理方面的专项规定,包括1994年7月由环保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建议》、《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以及其后陆续颁布的国家环境标志系列行业标准以及收费标准。上述规定,无疑对我国环境标志工作的推行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所以,环境标志的法律保障首先可以直接援引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方面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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