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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经济刺激手段的缺失与重构

  
  我国在环境经济刺激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尚处于初始化阶段,最主要的环境保护经济刺激手段应用是排污收费制度,其它还有在一些城市试行的排污交易制度[16]以及一些与环境有关的税收制度。但是我国一些地方法规在采用经济刺激手段方面很积极,已经规定“排污权转让和抵消”等国家环境资源法律中没有规定的经济政策和市场机制。例如, 1990年《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排污者可将节余的排放限量,用于抵消其新建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或转让他人。抵消和转让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此外还制定了《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等[17]。
  
  2、积极创新相关环境管理政策和工具,为环境经济刺激制度提供多样的高效率选择
  
  如前文所述,在环境保护领域中,自愿协议就是其中一种不可多得的重要经济刺激手段。目前,自愿协议在国际上被广泛应用于节能领域,虽然各国的自愿协议名称不同、组织各异,但其本质都是由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为提高效率,与政府达成的协议,在政府的支持(鼓励)下,按照预期的目标而进行的自愿行动。很多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荷兰、挪威等都采用了节能自愿协议这种政策措施来激励企业自觉节能并取得巨大成功。我国近年来在节能领域也开始引入自愿协议机制并取得初步成果[18]。
  
  自愿协议的独特优越性可以弥补命令控制规范和传统经济刺激手段在环境治理中的不足,与其他经济刺激手段相配合,它有助于企业和政府更好地、更容易地达到环境保护的预期目的。
  
  结语
  
  总体而言,中国的环境保护经济刺激制度在理论和实践领域都十分薄弱。这与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有关,也与我国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有直接关系。然而,中国有比西方更迫切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这使得经济刺激手段在中国环境保护领域中备受热议和关注。基于对经济刺激手段优越性与局限性的全面考量,目前积极可行的做法应是在保持政府直接管制主导地位的同时,充分利用经济刺激手段,以期达到环境治理的综合效果。
【作者简介】
周小光,男,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2006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比较环境法。
【注释】 见Robert V. Percival ,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Law, Science, Policy, ASPEN PUBLISHERS, P551
见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1987. From One Earth to One World: An Overview.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董丽,《环境经济刺激制度内涵探析》,载《青海环境》第13卷第5期,2003 年12 月
管瑜珍,《美国可交易的排污许可制度—兼论在我国建立该制度面临的几个问题》,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见Richard B. Stewart, Economic incentive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pportunities and obstacles, Environmental Law, the Economic, Cambridge University,2000, P179-191
见Tesming Yang, Public Environmental Law i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United States, Kluwer Law Internatinal,2002
见Richard B. Stewart, Economic incentive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pportunities and obstacles, Environmental Law, the Economic, Cambridge University,2000, P197
李华、杜莉主编,《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于《世界经济文汇》,2001年第6期
谭彪,《境经济手段的局限:从各国实践的角度考察》,载《世界环境》2000年第2
张其禄,《环境管制:经济诱因工具的选择与评估》,载《台湾行政评论》第11卷第3期,第57页
也有学者将其称为“企业自我规范”或“自愿计划”
卡罗琳.伦敦,张若思译,《欧盟利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1997 年“中国—欧盟环境法研讨会”会议论文
见Eckard Rehbinder , Market-based incentive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Law, the Economic,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2000, P249-258
冯效毅,《在中国尝试自愿协议式环境管理方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载《江苏环境科技》第19卷第2期
原田尚彦 著:《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3-115页
我国关于排污交易的政策和法规比较滞后,至今还没有法律规定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法律已经规定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谢晓琳,《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构建》,载于《求索》2005年第3期
http://www.efchina.org/CSEPCN/FNewsroom.do?act=detail&newsTypeId=6&id=97 (visited 06/2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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