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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经济刺激手段的缺失与重构

  
  经济刺激手段现今虽经烈讨论并被积极宣扬,但是其仍有一定缺点。经济刺激手段在制度建立的前提条件上,政策的执行成本上,政策的分配功能上,并不具有显著优于命令控制规范的成效[10]。因此,如何整体规划相关配合制度,使两者配合使用,是环境保护领域经济刺激手段研究的首要问题。
  
  三、环境保护中经济刺激手段的创新与完善
  
  通过引入“外部不经济性”等概念, 经济学家为我们提供了认识环境问题的新的角度, 他们大力倡导经济刺激手段的更多运用,以促进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但是经济刺激手段的许多方法目前还只有理论框架, 缺乏相互配合的法律制度的支持, 需要我们结合国情进行理论创新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环境保护中经济刺激手段的新模式
  
  在环境保护经济刺激手段中,可交易许可并未在欧洲被广泛采用,而另外一种经济刺激手段-企业自愿协议(Voluntary Agreement-VA)则大受欢迎。鉴于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刺激手段的功能缺失,以契约为基础的企业自我规范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自愿协议[11]是指政府与经济部门之间达成的协议,在政府的支持(鼓励)下,企业按照预期的环境保护目标而进行的自愿行动,这种行动是参加者在其自身利益的驱动下自愿进行的。目前在这个领域经验最丰富的国家是荷兰。荷兰已有一百多个环境协议,涉及大多数工业污染,涵盖减少排放;净化被污染土壤;废物处理;节约能源;工业减噪等多个环境保护具体领域。自愿协议在节能减排领域成效尤为显著。在德国,自愿协议是非正式协议,公权利通常不介入,但是自愿协议中义务承担的往往会和相关部门协商讨论,并最终提交给相关部门并由其来加以监督。自70 年代末以来,德国企业界已签定了80 多个自愿协议,并且近年来有大幅增加的趋势[12]。
  
  从企业角度来看,自愿协议给了企业达到特定目标过程中的充分自由,企业可以依据不同的产业结构成本,作不同的责任区分。在实施成本上,自愿协议比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成本低,效果好;在交易成本上,自愿协议也有利于政府与企业的沟通,减少双方的交易成本,有利于政府服务职能的完善和市场经济效力的发挥,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与企业的双赢。
  
  基本上企业偏好这种环境保护手段,认为其符合分配的公平并可以避免恶性竞争[13]。与一般经济刺激手段相比,企业可以预期并计算被要求减量的经济结果,而不依赖多样的市场价格,也不用动不动就付费(反而可以将这笔资金投资其上),如此也就克服了一般经济刺激手段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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