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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经济刺激手段的缺失与重构

  
  2、环境责任的分配
  
  在经济刺激手段下,企业可以采取购买排污量的方式使其免除责任,进而造成环境责任的不公平。大企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可能造成原本可以避免的污染损害。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服务的价格及其在竞争中的地位,是由其边际成本(marginal production costs)来决定的。较之经济刺激手段,命令规范手段可以使污染者的排污外部成本一致化,以符合环境正义的要求。因此,由命令规范方式所造成的成本提高,即外部污染成本,才是最适当的责任方式[7]。
  
  3、环境的非经济价值
  
  环境不是商品,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恰恰是因为环境的非经济价值。经济刺激手段将环境作为商品并加以消费,极易导致对环境非经济价值的漠视和危害。在经济刺激手段下,环境质量的等级也是依据个人愿意支付的代价来确定的。这种将环境市场化,商品化的行为是有违环境伦理的。
  
  4、法律价值评判
  
  价值判断是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对法律权利的确认和维护具有重要意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经济刺激手段的大量运用,会造成环境保护领域内法律价值判断的缺失。法律应明确“污染是错的,即使你付钱”,而不是暗示“你可以污染,只要你付钱”。污染行为并不因为污染者付费而具备合理性乃至合法性,环保法律应该以命令规范的形式谴责污染行为,并将权利维护于否定评价具体化。
  
  (二)环境保护中经济刺激手段的困境
  
  如前文所述,经济刺激手段存在功能缺失。除此之外,经济刺激手段还面临着以下法律问题:
  
  1、污染权分配问题
  
  权属清晰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前提,因此良好有效的经济刺激手段也必须以合理的权利分配为必要条件。在污染权配置上,经济刺激手段面临诸多难以解决的现实困难。
  
  以排污权交易为例,在“可交易的排污许可”制度下,企业只有从政府和市场取得排污许可才可进行排污。因此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必须公平、透明,否则某些企业的权利就有可能被忽视或侵犯。
  
  政府在确定某一地区的排污总量后向企业分配排污许可,即初始权分配。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决定这些排污许可分配给谁,如何分配,并完成分配过程。初始权分配主要包括两种方式:无偿分配及拍卖。“无偿分配”方式又称“祖荫”方法(grandfathering method) ,是从美国的《清洁空气法》中发展而来的一项制度,指现有企业的排污许可或许可证制度未实现时的现存排污权,可以转化为“可交易排污许可”制度下的“可交易的权利”[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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