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济刺激更能促进污染防治技术的进步与更新
在命令控制规范下,企业确实也会寻求最廉价的方式去符合规范的要求,但是当达到标准时,就不会再有动机去进一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更不会去投资研发新的污染防治技术。因为任何技术的提高,都因为“最佳可得技术”规则,而在将来成为整个行业所需遵循的新技术标准,那些进行技术革新的企业丝毫不能从中获取任何利益[4]。这样,企业就不会费尽心思去革新技术,从而不利于整个社会排污技术的进步。与之不同,在经济刺激制度下,企业会尽可能的去更新其污染防治技术与设备,以便减少其因排污而需要缴纳的税收或费用。
3、管理和执行上的灵活性
经济刺激制度的一大优势在于主管机关只需掌握污染管制区内的污染总量。有关各种防污的信息固然重要,但其中大部分均交由企业承担。市场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信息处理系统,它具有回馈的功用,而不必处处依赖具体的数据[5]。经济刺激手段在执行上的弹性,以及执法成本的降低,有助于达成积极的效率和有效的分配。
4、提供环境保护资金
各种环境保护经济刺激制度为政府提供了一定的财政收入,这些收入增加了环境和资源保护项目的可用资金。这些资金理论上可以作为补偿受害者的基金。美国的超级基金(Super Fund System)即是典型的事例。
二、对环境保护中经济刺激手段局限性的检视
如前文所述,经济刺激手段具有诸多优越性, 无论对管理者还是污染者都应该很有吸引力。然而事实上,即使是倡导经济刺激手段最为积极的经济合作组织(OECD) 国家,对其使用从范围到程度都相当有限。
(一)对经济刺激手段局限性的法理质疑
经济刺激手段大受欢迎的主要理由是它能大大减少社会保护环境的成本,但是在环境正义以及利益分配等问题上,经济刺激的合理性仍值得研究。
1、环境危险的分配
按照环境正义的要求,对于同样的环境保护标准或环境质量,人人皆享有同等的权利。在环境保护经济刺激制度下,污染者的排污量只要不超过国家强制标准和总量控制的限额,则污染者对其排污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污染者的排污量更多地取决于污染者自身经济因素的考虑,由此可能造成地区间的不公平。在排放总量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特定区域的环境状况极有可能已经威胁到了人体健康和生态平衡。
在经济刺激手段盛行的美国,环境质量的地区差异已经引起人们的注意,甚至有学者将其称为“环境歧视”[6]。由此不难发现,经济刺激不适用于确保污染低于健康标准或同一地域内达到所有地区均一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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