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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经济刺激手段的缺失与重构

  2、经济刺激手段的内涵
  
  经济学家往往将环境污染视为一种“市场机制失调”。按照一般理论,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中,所有个人的效用达到最大,就达成了整体经济系统的效率。但是在环境污染问题上,根本原因是自然资源的利用乃至污染,并无市场之存在也无价格可言。环境污染会给他人带来成本但该成本污染者是不必负担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污染成本外部化。简而言之,良好的环境是一种资源,如何以资源的视角来经营管理并使之免于恶化,应为环境污染防治的第一步。
  
  目前学界将环境规制手段分为两类,即命令与控制(command-and-control systems)和经济刺激(economic incentive systems, EIS)[3]。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命令与控制是直接或间接针对每一行为者限制其排放的数量;经济刺激是则是直接或间接对于每一单位的排放所需支付的价额,由行为者自行决定其排放额。传统命令与控制的诸多弊端,如低效率、阻碍环保科技发展等等,即学界通常所说的政府失灵,使得各国纷纷转向以经济刺激为手段的环境保护方式,以期在不影响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冲突。
  
  外部性理论和政府失灵理论,构成了环境保护领域中采用经济刺激手段的理论基础。两大理论的完善和环境保护实践的深入,使得经济刺激手段的优越性日益凸显。
  
  (二)经济刺激手段的优越性
  
  与命令规范相比较,环境保护经济刺激手段具有明显的内在优越性:
  
  1、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CBA)
  
  在命令规范下,多未将污染防治的责任作不同的区分,即令污染防治成本较低的企业承担较大的防治责任。实际上,控制污染的费用在不同企业间,甚至在同一企业内部都是不一样的。对某一企业而言,付费给另一企业让其代为完成减排量,可能比由该企业自己来实现减排会更为经济。命令规范下,政府往往不会考虑各个企业减轻污染的费用,而只是简单地通过强制性命令的方式为被规制企业设定其应达到的污染控制目标,并监督企业采取相应措施以达到该目标,从而实现环境监督的目的。
  
  此外,倘若真要区分不同企业的防治责任,主管机关势必要广泛收集信息,以了解各个污染源的控制污染成本和污染损害成本。与之相比。经济刺激手段只需获知企业的污染损害成本,而就防污成本留由企业自行经由市场机制决定,而且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也愿意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因为制度运作成功对其有利)。因此,经济刺激较命令控制,能更好的降低环境管理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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