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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环境法在伦理回归中的理念重建

  
  (四)“整体论”——现时代环境立法目的之生态维度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是当代的历史选择。人类社会自诞生以来一直在持续发展着,尽管发展的方法和模式时有变化,但总体的趋势是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在面对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的态度,反应在环境法领域就是环境立法目的的一元论和二元论之争。一元论认为环境法以保障人类健康为唯一目的,以匈牙利和日本1970年环境法为代表;二元论认为环境法不仅应该保护环境、维护人体健康,也应该当促进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环境法就是以后者为目的的。就其实,这两种价值取向都有不合理的因素,因为二者都把自然界当成人类价值的客体,而并没有反应出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整体论”思想。如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目的是:“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这种中庸的做法回避了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之间在现阶段的矛盾,并非解决问题的良方。
  
  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急剧恶化本身不仅是现有经济发展模式和消费模式与生态环境相背离的产物,更是经济价值的追求超越对生态价值的维护的结果,是物质利益超越精神利益的结果。由于环境伦理要求维护生态的长远利益,维护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平衡,尊重生态价值和发展规律,因而要解决环境问题,就要在尊重环境价值的基础上调整人类的行为。因此,环境法的真正目的应该是保持生态系统整体的价值,而不是保护这一整体中的某一部分的价值,即使这一部分是人类也不例外。
  
  在现阶段,经济的飞跃发展在带给人类极大物质财富的同时加剧了生态危机。人类正在透支子孙后代的环境资源。环境伦理学的知识告诉我们,从长远来看,环境的可持续是人类经济可持续的基础,环境立法的目的应该是保持生态环境的整体价值。在环境与经济发展矛盾突出的历史时刻,环境法的目的不应是鼓励经济超速发展的价值取向,而是要从维护环境可持续的伦理角度调节和衡平经济发展,这样才能很好地解决当前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
【作者简介】
周一平,女,甘肃省武山县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生导师。

【注释】 A·史怀哲.敬畏生命.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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