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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环境法在伦理回归中的理念重建

  
  如果以上述思想来要求正在进行经济建设的发展中的中国环境法,未免有些超越。说生态系统中的动植物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也许并没有人去反对,但是要在法律上赋予它们特殊的意义和价值绝非易事。因为在传统的法理念中,给予自然界的伦理关怀在法律上会导致法律的泛道德化,而过分地将道德上的义务强加进法律体制中,又有干涉人们自由权利的嫌疑。但是,将真正的环境公平落实到环境法之中是环境法的历史使命,不管是代内、代际公平,还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公平,都为我们实现法的正义和公平价值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模式。
  
  (三)环境伦理法律化和环境法律伦理化
  
  环境伦理观念和道德行为准则的形成对人们的实践活动产生一定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但是,要加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力度,还有赖于环境法理和环境法律法规的建立。后者既是前者的延伸,又是前者的强化,二者体现了共同的价值取向。再有,后者比前者体现出更大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我国有史以来几乎历朝历代都制定了保护自然资源的制度和法令。
  
  如孟子在对魏惠王陈述实行王道的大计时,也强调保护生态的措施和意义。他说:“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不用密网捕鱼,不在树木幼嫩时伐林,乃是华夏先民所共有的生态意识和道德行为规范,而孟子更把这些规范和利民兴邦、实行“王道”联系起来。荀子要求人们在不破坏自然环境的前提下改造和利用自然,他把维护生态平衡视为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制度和重要举措。他说:“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其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7]
  
  构建新的环境伦理观要求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要求这种伦理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即道德法律化,或曰伦理法律化。我们知道,伦理道德和法律相比,其强制力远远不够。但是作为法的一般渊源之一,伦理道德的作用不可缺少。其实,法的价值既表达了人们的道德和伦理追求,也显露了人们在美好愿望和现实存在之间的矛盾心理。人类在追求文明和进步的进程中总是不断地将道德规范或伦理规则借助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环境伦理道德的法律化和环境法在一定程度上的伦理道德化在环境法治的建设中尤为重要,作为原则,它可以弥补环境法中的很多漏洞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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