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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环境法在伦理回归中的理念重建

  
  面对上述问题,我们需要重新建构我们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机制。在总体上,我们应该以“整体论”、“系统论”思想去指导立法,在立每一部法的时候都应该在总体上进行生态考量,充分地尊重生态规律,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用到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建设领域,因为一个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充其量只是一个点上的问题,而一部法律或法规实施后的影响面是巨大的,其后果更是无法挽回的。法治的必要条件是要有良法、善法,提高环境法的质量,首先在于立法理念和立法体制的改良和改善。
  
  (二)深入贯彻环境公平的理念
  
  环境公平不仅仅指人们有在舒适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即有公平的环境权,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此外环境公平还指人们在保护环境的过程中利益上的平等,也就是不能打着环境保护的旗号去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环境公平是要避免由于环境保护所引发的社会不公正。环境公平还包括在环境资源的使用和保护上所有主体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有同等的义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时,负有责任防止对环境的损害并尽力改善环境。
  
  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公平、秩序和效率。公平作为满足人类需要的一个重要属性,包括形式上的公平和实际意义上的公平。形式上的公平意味着机会平等,而实际意义上的公平是在承认人的具体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是以不平等而求得实质的公平。在环境问题向传统法律提出挑战的今天,环境公平追求的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公平,而是更强调实际意义上的公平,即:公平必须以差别为前提,同时又不以差别本身为标准。公平要求在特定的标准下去消除差别,要以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重视利益的均衡关系。因此环境公平的内涵就是要平衡各种利益,消除不合理的差别,确保每个公民的平等的环境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最终达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的。
  
  当然,在更高层次的意义上,环境公平应该追求人与动物、植物以及大自然之间的公平。我国古代就有众生平等的生态思想。庄子说:“以道观之,物无贵贱。”如果把道家的核心概念“道”当作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整体,而把万物当成各种生命物种和生命个体,那么就可以得出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的观点:生态系统的整体价值是由众多的生命物种在生态演化的过程中来实现的。众多生命体构成的复杂联系的生态网络,是生态系统整体价值存在的前提,而各种生命体的内在价值就成了实现生态系统整体价值的工具价值,它们的价值对于整体价值来说,是没有大小高低之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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