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中国古代环境伦理思想的当代价值
在人类的历史上,“文明越是灿烂,它持续的时间就越短。文明之所以会在孕育了这些文明的故乡衰落,主要是由于人们糟蹋了帮助人类发展文明的环境”[12]在世界古代文明中,只有中华文明绵延5000 多年而历久不衰。这一人类文明史上的奇迹,是和中华民族拥有强烈的环境意识与宏深的生态智慧密切相关的。
中国古代的环境伦理思想对于现代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有重大的理论借鉴价值。现代环境伦理学主张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际关系领域扩展到人与自然关系的领域,这是一种理论突破。中国古代的生态伦理思想对于这一突破具有重要意义。法国学者史怀哲(A·Schweitzer) 在其伦理学著作中多次提到中国古代思想家早就在伦理学原则上确定了人对动物的义务和责任,他说:“中国哲学家孟子,就以感人的语言谈到了对动物的同情……列子认为,动物心理与人的心理差别不是很大,即没有像人们通常所想象的那么大。程朱反对动物只是为了人及其需要而存在的偏见,主张它们的生存具有独立的意义和价值。”[1]国际环境伦理学会主席、美国学者罗尔斯顿(H·Lolsdon) 指出,东方传统文化思想对伦理学的理论突破有所帮助[13]。
总之,中国古代的环境伦理思想,就其丰富性和深刻性而言,都超过同时代的西方,而在总体上则比西方近代机械论自然观支配下的环境伦理思想更为合理。就整体论的角度而言,东方的智慧传统,明显地要优于西方近代科学的理性精神,它在人与自然的整体性关系上具有一些重要的生态洞察力,可以为面对现代环境危机的我们提供许多宝贵的启示。
二、中国当代环境法的理念困境及其在伦理回归中的重构
(一)环境立法理念和立法机制的生态化
至今以来的科学研究都表明,人类生存于其中的生态系统乃至宇宙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在中国古代朴素的自然观中,“天人合一”就是这种思想和认识的经典概括。“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荀子·天论》)中国古人认为“天地生人”,人只能是天地万物、生态系统中的一部分,这符合现代的进化论思想。同时,中国古代伦理思想又强调了人的重要性和主观能动性,喻人为天地造化之精灵,人要“替天行道”,要维护天地的本来面目,而不能破坏上天赋予我们的和谐的生态系统。
古代的环境伦理思想虽然看似有原初宗教和图腾崇拜的意蕴,但其崇尚的“整体论”思想还是值得我们积极地去借鉴。当我们用这种思想去审视我们现在的环境立法时,就会发现现行的环境法中有很多的故意割裂生态环境链条的地方。很多的立法都是交由不同的部门来进行,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单项立法的综合性和整体性较差。这样,虽然有了操作性上的方便,但一个区域乃至整体的生态利益遭到了似乎“合法”的“破坏”,而这不能不说是环境法的悲哀。如我国现在缺位的湿地立法,只在地方立法的条例中有零星的表现。从现实立法体制上看,湿地既不属于林业、草业,也不归于河流、耕地,在我国的各部门中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但湿地的生态功能却是我们整个的生态系统所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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