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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环境责任实现之经济刺激制度

【注释】因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重要组织形式,公司的环境责任与企业的环境责任相比,虽有其特殊性,但是更多共性的问题,故本文主要谈公司的环境责任问题。
杜受祐:《经济学的新领域:环境经济学》,载《经济体制改革》2001年第3期。
刘生荣:《中国环境保护》,科学出版社,2001,第32页。
刘连煜:《公司监控与公司社会责任》,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0至72页。
樊英:《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以清洁生产为视角》,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2005年11月。
柏平则:《论公司的环境责任》,《陕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吴椒军:《论功能司的环境责任》,中国海洋大学博士毕业论文,2005年6月,第39页。
马燕:《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
参见高利红:《公司的环境责任》,《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6卷第6期,2006年11月,第15到16页。
利益相关者条款首现于1983年宾夕法尼亚州的公司法,该法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决策、执行职务时考虑股东以外之人的利益。股东以外之人,一般而言包括公司员工、债权人、顾客甚至一般社区民众。此种条款,在美国学界通称为“其他利害关系人条款”(Other Constituency Statutes)。到目前为止,美国已有29个州修改了公司法,确立了“其他利害关系人条款”。
马力,张前,柳兴国:《西方公司社会责任界说评述》,《江淮论坛》,2005(4),第49至52页。
参见高利红:《公司的环境责任》,《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6卷第6期,2006年11月,第15到16页。 
高利红:《公司的环境责任》,《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6卷第6期,2006年11月,第15页 。
路小红:《信息不对称理论与实例》,《情报理论与实践》,2000(5),第99页。
自20世纪70年代起,不少国家就采取了各种法律和政策手段,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其中一些发达国家将税收也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把环境税引入其税收制度。这些国家的环境税收,都是依据“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设置的,涉及大气、水资源、生活环境、城市环境等诸多方面,其证范围都极为广泛。并且都把环境税取得的收入专项用于环境保护,使税收在环保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近年来,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对能源的生产公司给予税收减免。如在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都对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以及核能的开发研究给予税收减免。世界上也有一些国家对环保节能的技术开发和设备生产实施比例退税、特别扣除以及投资减免等政策。
王钦敏:《建立补偿机制 保护生态环境》,《求是》2004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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