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税制度
环境税收在国际上是一种通行的经济手段。[15]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环保目标,通过强化纳税人的环保行为,引导公司或个人放弃或收敛破坏环境的生产生活和消费行为;同时筹集环保资金,用于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
在我国的税制中,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等。但是,我国对煤、石油、天然气、盐等征收的资源税,主要是这针对使用这些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而征收的,其目的是调节在中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公司因资源本身的优劣条件和地理位置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不是为了促进国家资源合理有效的开发和使用,因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现行的税制的环保程度不高,大部分税种的税目、税基、税率的选择都没有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对一些与环境不友好的产品和污染性生产,没有利用税收手段和高税率手段来抑制它的生产和需求,对那些无污染的产品和清洁生产,又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我们需要对现行的环境政策和税收体制进行改革,按“污染者负担、利用者补偿”的原则,建立独立的环境资源税税种,使环境税成为国家税收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进而通过环境税将环境利用、资源滥用的社会成本内化到公司成本与市场价格中去,通过市场机制自动调节公司的经济行为,促使公司主动承担环境责任。
(二)环境补贴制度
我们常常注意到,导致环境问题的因素一方面是环境资源利用的外部不经济性问题,即负外部性问题。却常常忽略,保持良好环境、预防污染、积极治理环境的行为具有正外部性问题,即他人的搭便车问题。某公司的良好环境行为如果仅仅徒然增加了生产成本却不能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和增强市场竞争力,便会严重挫伤其积极性。政府的环境补贴正是对“利益外溢”现象的有效弥补和纠正,它通过相关公司的价格优势促成其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履行环境责任,生产清洁产品的积极性。
对保护环境的生产者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污染控制活动的给予直接财政补贴,制订了与此政策相配套的法规。例如,美国《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中规定:在污水处理管理计划得到良好实施的前提下,城市公共污水处理厂,只要采用联邦环保局认定的“最佳实用处理技术”,均可向联邦环保局申请补助,经批准可以获得很大比例的建设费补助。除直接补贴外,不少国家采用间接补贴的方式鼓励对资源的保护。具体手段包括减免税收、比例退税、特别扣除及投资减税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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