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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环境责任实现之经济刺激制度

  
  对此,国内一些人主张引进美国公司立法中的“利益相关者条款”[10]。该条款从其提出之日就遭受各种批评,其缺点通常被归纳为:未考虑非股东内部成员间利益冲突的解决问题;加大了董事会进行经营决策的成本;将在一定程度上挫伤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模糊的标准加大了对董事监管的难度;该条款缺乏诉权的保障等''甚至有学者认为,让高级决策人员对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负责等于让他们不负责任。[11]笔者认为,这些困难在我过目前的背景下可能更难克服。
  
  而事实上,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实现第5条的规定,更没有规定针对违背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实际上依然停留在道德宣言层面上,对于公司的决策者而言,似是而非的该项规定显然会增加他们决策的难度。[12]尽管中国的现行立法对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的规定仍不完善,但是大量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对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有较为充分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2005公司法5条规定的公司环境责任,理论上应该是指在环境法规定之外的更高层次上的责任,换言之,并非是法定的最低责任,而是对公司提出了更好的环境责任要求。[13]从公司法本身的规定来看,这样的要求更近似于对公司的鼓励,缺乏可操作性。
  
  而在目前的中国,在环境压力日益严峻的背景下,仅仅要求公司承担现有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责任是不足够的,应当完善相关制度,为公司法中的环境责任提供制度保障,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环境责任实现之经济刺激制度
  
  要想让公司兑现其环境保护责任,仅仅靠法律的强制力是不够的,应该依靠公司的内在动力。经济利益是公司的最核心利益,尽管有很多证据证明公司承担环境责任与其经济利益之间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14],但是仍然有很多不确定性,公司对于作为社会责任之一的环境责任仍然有顾虑。在目前的情况下,为了使公司更切实的履行环境责任,笔者认为,立法应该采取更多柔性措施,给予公司更大的选择余地和操作空间。因而,本文主要谈有利于公司环境责任实现的经济刺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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