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穿于适用允诺禁反言原则的各个案件中、使其有如同螺纹一般紧固的原因是,允诺的做成是特意地要使允诺去影响受允诺人的行为,暗地里鼓励着这种行为,尽管这一行为不一定非要构成任何对契约自身的事实上的履行,但这是受允诺人在他能够开始履行之前必须完成的一些事情,允诺人是知道这个事实的。44
在法院实务的影响之下,一九八一年《契约法重述(第二次)》改述了第九十条。这两次重述的不同在于四处:
-由允诺人引起的“行为与克制”必须是不再是“具有确定和实质的特征”;
-通过“对违反的救济可以因正义之要求受到限制”之措辞使得执行变得更为灵活;
-已将保护扩展超过保护受允诺人,包括了第三人;
-彻底放弃把约因作为执行一项慈善捐献和婚姻协议的先决条件。
3.英国法
在比较层面上,简要回顾英国法关于先契约协商中引起的因经济损失而生的责任状况确是一桩相当有趣的事情。不像美国法,英国法更严格地遵守着约因要件,从来没有在广义的应用范围上接受允诺禁反言理论。尽管如此,英国法仍然伸展了传统的衡平法禁反言学说使其扩展超越了对事实的声明而将允诺纳入其间。一九四七年国王法庭做出了先例性判决Central London Property Trust Ltd v. High Trees House, Ltd。45该案是关于一份要求降低无约因支撑房租协议,针对起诉的抗辩是要求全部的、不减少的房租。由于被告对这一协议的信赖,法院认定这份协议依据衡平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可成为一项有效的抗辩。但是英国法院将允诺禁反言保留用作防御之盾、不容许其转铸成利剑。通过开启一条美国法院偶尔用来一试的路,信赖才得以增强,那就是出于过失的不实陈述产生的不法行为责任。46一九六四年在里程碑式的Hedley Byrne & Co. v. Heller & Partners Ltd.47判决中上议院推翻了Derry v. Peek48判决,推进了不实陈述责任扩展超越了以欺诈而囊括过失不实陈述的狭窄界限。接下来的步骤是一九七六年上诉法院在Esso Petroleum Co. Ltd. v. Mardon49中将不实陈述责任移入了契约法的疆域。根据这一判决,作为必须以过失不实陈述为要件的特殊关系类型场合也可以发生在契约关系中,违反契约的担保(warranty of contract)引起的责任并不排除出于过失的不实陈述。在Esso Petroleum案里,租赁契约的成立是建立在对汽车加油站的汽油消耗流通量的估算做了误导性陈述之上的。
法院何时会将出于过失的不实陈述原理适用到因误导性陈述使契约订立目的受挫的场合,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一九七九年高等法院在Box v. Midland Bank Ltd.50中的判决就这样做了。原告诉被告(银行)要求就金钱损失回复损害赔偿,原告因为依赖银行代理人的预测而引发了经济损失,该预测是关于原告如向一地区行申请借贷四万五千英镑的款项将会产生的结果情况。借款并没有得到批准而且从一开始申请得到批准的前景就始终黯淡。从这个案件连同其他的前面回顾的案件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英国法以扩大过失不实陈述这柄大伞下的不法行为的责任范围的方式,巩固加强了先契约关系中的信赖保护。
4. 结论
以上对德国、美国和英国判例法的分析显示出这样的结论:在过去的数十年间,这三个国家令人印象深刻之处在于,在其司法管辖权之内,就磋商当事人间由先契约义务的种种问题产生的实际的结果都各自具有影响深远的趋同现象。51这种趋同通过诸如缔约过失、允诺禁反言和出于过失不实陈述这些法律概念得以实现;而于设计之初,这些法律概念是用以弥补古典的契约自由、约因和欺诈概念与学说中固有的信赖缺失与不足之目的。
IV. 协商破裂:不法(过失)因素与禁反言因素的合流
在对契约协商落空或协商破裂产生的责任领域中的案例资料进行仔细分析后,发现该领域显示出的显著特征是:过失不法因素与允诺禁反言因素的合流。这两个概念在这个领域内几乎合并一体难以分辨,这就促成产生了围绕在相应而生的问题的种种具体解决方案中的不确定与随之带来的困惑,比如,损害赔偿的衡量以及损害和过错的可预见性这一因素在损害赔偿衡量中的重要性相关性。52
1. 不法行为方面
不法行为这一路大体上是指对过失侵权中因没有向对造方尽到注意义务或未能达到协商议价的善意标准的要求而承担金钱损失责任的一个扩张。这一义务具体而言包含着:在契约成立的可能前景、在披露环境详情当事人认识到或应当认识到为对方当事人会因之而改变地位的相关因素时,不能误导对方。违反先契约注意义务中金钱损失的事实因果关系,尤其是在披露义务上,这一因果关系是断绝商谈在不法方面的特征。似乎在大体上美英德三国案例法的实际结果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