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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允诺禁反言与缔约过失之比较研究

  
  II.允诺禁反言与缔约过失的兴起

  
  允诺禁反言制度与缔约过失制度分别在美国与德国各自取得了影响力上的可观成长,成为本世纪开始的几十年铭刻的印记。够有意思的是,这种发展却只能促进了信赖意识的部分增长。这两项学说于其发轫与成型期在各自的法律制度中补救了政策中确实存在或是被当作存在的种种缺失,起着不同的作用。

  
  1.美国的允诺禁反言制度

  
  在美国允诺禁反言制度承担了主要的补偿由约因原理之议价与交换理论产生出的信赖缺失任务。[12]在受允诺人出于信任无偿性的允诺并改变了自己的地位从而引发了财产上的损失的场合,允诺禁反言就成为了执行无偿允诺的工具。因而,允诺禁反言其功用是执行无偿契约,根据传统约因理论,无偿契约不得执行的场合主要是四种:

  
  - 在家庭成员之间作出的允诺,受允诺人基于该允诺已经引发了费用支出,比如允诺对旅游的费用进行承担;[13]

  
  - 允诺移转土地,如受允诺人已经占有该土地并对其进行了改善;[14]

  
  - 无偿代理与无偿保管契约,如交由允诺人的受托付之物毁损或灭失的;[15]

  
  - 以及慈善认捐。[16]

  
  在与这些事实形态相关的许多判决中,约因要件已被延展分解到了近乎难以目见的地步,而在慈善认捐场合约因已被许多法庭径直彻底抛弃;除此以外,相关的大量案例法产生出了一九三四年《第一次契约法重述》中的第九十条之规定:“做出允诺的允诺人应当能合理期待到允诺将促使受允诺方做出特定的实质的行为与克制,并确实诱使了这样的行为和克制之发生;而此时,如果只有执行这一允诺才能避免出现不正义,该允诺将具有拘束力。”

  
  2.德国法

  
  刚才描述的各种情形在德国法上并不会导致学理上出现根本性难题。即使缺少约因要件,得到承诺的允诺即具有约束力。具有捐赠性质的允诺需要进行公证,[17]公证的功用是指示出其出于严肃认真而为之,公证是相当于约因制度的制度。[18]如已经完成捐赠,有不符合公证法律要件时,契约完全具有效力。[19]

  
  与允诺禁反言极为不同的是:缔约过失在实盘要约的场合中失去了其以信赖为主导的功能,而这正是耶林所关心的难题;在他人界定分明的有形权益受到侵害的侵权场合中,司法活动青睐于适用缔约过失制度。最高法院(帝国法院)于一九一一年在著名的油布滚轴案开启了一系列这一脉相互承接的判例。[20]该案中,一位赊账的顾客在店里购买了物品,而后进入了挂有油布的店区。顾客在与百货公司雇员交易时被一跌落的油布滚轴击中受伤。之后她起诉了店主。

  
  法院并没有如人所料地以侵权为诉因展开诉讼进程,而是通过解释认为:顾客从进入商店时起就与店主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准契约关系。这样做的理由仅仅是为了规避针对不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则,根据规定于第八三一条的转承责任,这一针对不法行为的规则很可能出现主人(雇主)成功为自己开脱的结果,从而使他自己免予承担由其仆人(受雇人)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反之如根据第二七八条,债务人使用辅助人向债权人履行其义务的情形,债务人就其仆人(辅助人)的不当行为所承担的将是绝对责任。法院以这种实务操作排除了在政策上被认为不称意的侵权法内的责任承担规则,[21]考虑到英美法侵权法原理中的替代(转承)责任是绝对责任,在英美法法院中不会出现这样的作法。[22]

  
  III.现代之趋势:回复缔约过程中的经济损失?

  
  本世纪后半叶发生的别样事实形态打破了契约与侵权的界限,进入了德国法与普通法的前台,缔约过失制度与允诺禁反言制度在这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从契约订立过程中出于过失引起的经济损失或是金钱损失将产生出法律责任。由于考虑到要保护未能达成的契约交易中产生出的信赖,曾经泾渭分明——要么所有(合同成立后之契约责任)与要么没有(合同成立之前无契约关系上责任)——的界线日益模糊。德[1]美[2]两国法学分别将缔约过失学说与允诺禁反言学说作为工具使用。

  
  1.德国法

  
  一九〇九年,德国最高法院——帝国法院,在民法典制定后的第一个判例中追随着传统的道路。25该案中当事人以协商出售两块土地。被告与可能买受方做出意思,表示他们已准备就土地的描摹、界分问题与邻居达成协议,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定价为十九万德国马克。然而,被告将契约的制作成立与否取决于其中一块地上负担的抵押权会否延续之上。原告提醒被告延长抵押会导致可观的费用支出。但被告回答:“我告诉你了这块地我要了,我就会买的,我是当真要买的。”出于信赖这一声明原告着手处理延长抵押的事务;在发生了可观的费用之后,原告最终成功地使抵押获得延续。但是,事后被告拒绝签署已经经过公证的契约。原告声称无论以何种原因,这样做都无理由,被告辩称由于追踪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他对这些地块没有兴趣。最高法院驳回了就延长抵押所引起费用的回复之诉。法院论辩道,缔约过失责任只能适用于基于侵权赔偿的诉请。侵权行为要求要么存有欺诈、要么存在以故意违反善良道德准则致使经济损失的事实上因果关系。只有在——磋商当事人在表示其很愿意并已准备好缔结进入契约关系的同时,他又实际上意图所为与其所表示的内容正相反的行为——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存在侵权之诉。虽诱使支出费用但没有利用前所描述的方式,则并不构成违反善良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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