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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上的诚实信用概念

  
  某些场合中,诚实信用很可能在意大利法上具有相关意义,而在英国法上就不重要了。其中之一就是在某个场合中根本没有考虑要产生出任何义务。我们从没有采用耶林的缔约过失原则(culpa in contrahendo)。我们倒是有自己的拉丁词语——你们可以确信这些拉丁词语与旧日好时光里罗马人使用的拉丁语完全没有关系——但是在英国教科书的附注引证中一般找不到缔约过失。因而我们并不承认启动契约的磋商本身会产生任何使其负有义务的法律关系。我们持有的观点是,在合同的成立成为一种现实的实际存在之前,双方均要承担风险。因而,如果一方正通过行为进行磋商而又随愿恣意地断绝继续磋商的进程,即使断绝磋商之前他已经让对方处于差一刻即能签署契约的境地,我们仍不认为他有什么过错。我们也不认为,一方同时与多方展开平行磋商、并且不告知任何一个相对人自己正与其他人磋商的做法会有任何过错。

  
  我们采取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当事人受邀请进入磋商时,他们是知道这样一种参与意味着陷于某种程度的风险,即,若契约履行终结之日某笔特定数目的投资,也许也会被浪费掉的。比如,若建筑公司得到一份建筑契约的要约邀请,也许会为评价预估、规格要求、工期计划和图纸绘制等各项准备花上一大笔钱,而最终却未能赢得该份合同。这是激烈竞争的要约邀请带来的风险必含的一种结果。当然如果情况是某人邀请并诱使另一人进入磋商,而前者根本没有一点点与对方成立契约的意图,那就不一样。这是不诚实行为,即使是英国法,也会为之提供救济。

  
  我们持有的观点是法律权利无须动机便得以行使。五十年前判决的一个案件中,出卖人签约供应数量的木材,这些木材的尺寸要求相当精确。一部分供应的木材略微短了一些。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关系,因为买受人既可以使用也可以转卖。但是市场行情跌落,买受人便想要找个借口从契约中解脱。木材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正是一个现成的借口。上议院裁定,合同要求木材为四分之一英寸厚并不是指大约四分之一英寸而是不多不少四分之一英寸,合同中存在严格履行的义务。为什么买受人想要摆脱契约的意图在此地并不相干呢?其理由是:买受人发现这个议价结果对其不利,买受人有权利利用货物不符合契约规定这个机会摆脱其不利,即使对方的违约行为并不能导致他有任何损失。我猜想在意大利你们也许有不同的规则。

  
  我们的看法是,英国法对遵守契约义务采取严格处理方式的一个理由是——这也是我们乐于如此考虑的观点,也许它是错的——在世界金融中心,法律在结果上的可预测性比绝对的正义更为重要。在商业环境里有一点是必须做到的,即必须让商人们至少知道自己身处在哪一边。法律也许是不近情理的,但是到伦敦诉讼的外国人——许多外国人确实是这样做的,即便是他们的契约并不由英国法管辖、其契约也与英国没有连结——至少会知道他们所处状况。我们担心如果我们的法院如果过于轻易地去干扰契约交易,这样的话,商人就不知道如何去规划他们的商业生涯了。(此刻我们尤其留意吸引商业,因为如同你们也许知道的那样,英国的经济状况并不好过!)我们最不愿意做得的事情就是用含糊的公平概念赶跑我们的生意,含混的概念让司法裁判无可预测。如果争议的结果有时对某一方意味着难以接受,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出于对绝大多数的商业诉讼有利而支付出的可接受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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