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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上的诚实信用概念

英国法上的诚实信用概念


罗伊·古德 著;蒋天伟 译


【全文】
  
女士们、先生们午安:

  
  我很高兴能到这里来,尤其是因为这是我第一次访问这所大学以及比较法与外国法研究中心(Centro Studi e Ricerche di Diritto Comparato e Straniero)。

  
  我打算做的事稍有些不同寻常甚或略有些不公平:因为我要谈论一会儿诚实信用;同时对已经分发给你们的一些具体问题,我也想知道你们的看法。这样做的理由是,我想要给出一个概貌,描绘出为什么我们英国很难采用一个“诚实信用”的一般概念的原因。也许这会让你们觉得吃惊,但是我们对诚实信用的含义的确不是知道得很确切,我将向你们解释为什么会这样。

  
  在古老的商人法时期,我们曾有过诚实信用的一般概念,它是由以商人为裁判官的商事法庭上运作的商事习惯法积累而成。这些商人的旅程遍及欧洲各国际集市,他们亲身参与具有商业特征的迅捷交易,不可避免地地涉身于纠纷缠讼。在那些日子里,如果商事法还有一些分散、欠缺系统编纂的话,至少某种程度上我们拥有相对一统性的商事法,这些法律基于商事习惯和实践,其惯例之一便是诚实信用。这些商事惯例跟随商人的身影播撒四方。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的商人真的都依诚信行事;但这确实是要求他们做到的事情。因而,这一概念部分地促成了商人法的形成,商事法是一堆未加整理的法律,与由国王的法庭司政的一般性的普通法完全分离。逐渐地,商人法庭消失了,商人的司法管辖权被皇室法庭取代,商事法的原则开始被一般性的普通法所吸收,这样我们只能从头学过那些已在商人法庭上适用了数个世纪的诸项概念。

  
  你们中若有人曾着眼英国普通法,无疑会留意到一个独特的现象:我们既没有民事法典也没有商事法典。我们的法律建立在一个个案例上。我们有许多个世纪以来累计下的案件,从中我们推导演绎出某些原则。如果你们想要发现英国法就某个问题说了些什么,你们要做的只是读一遍大约五十万个案件的报告——回到13世纪去吧,因为我们总是喜欢把自己的纪录规整有序——你们一定能够发现答案的。或者,你们也可以走捷径,去看一本好的教科书,也许这么做会被看作是作弊,不过作为登堂入室前的起始,倒不失颇为便利的选择!你们会把这种现象当作概念模糊,而我们英国人则称之为实用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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