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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上的诚实信用概念

美国法上的诚实信用概念


阿兰·方斯沃斯 著;蒋天伟 译


【全文】
  
  午安。比较法传统上一直是欧洲学者的领域。我们这些普通法传统的人在比较法上展示出的娴熟远远不及,而且经常要依赖诸如,欧内斯特.拉贝尔(Ernst Rabel)、马克斯?莱斯泰纳因(Marx Rheinstein)、鲁迪.施莱辛格(Rudi Schlesinger)等欧洲学者的引领。我打算在结束发言时回到普通法国家中比较法的主题这个问题上,不过首先我要讲讲我发言的题目。你们有可能会被这个题目欺骗了,“美国法中的诚信概念”。不久以前,我杰出的同事牛津大学的罗伊.古德教授在此发表了题为“英国法中的诚信概念”[1]的演讲,因为他和我同为普通法国家的法律人士,你们也许会被认为今天又将要听到许多相同的思想,他已经表达过的那些,不过这次不是英国口音而是美国口音而已。没有什么比这离真实更遥远的了。开始时我就要指出这两个普通法法律制度就诚实信用问题存在的一些重要区别。

  
  首先,我杰出的英国同行已经告诉你们“在英格兰我们难以找出采用一个诚信的一般概念”开始了他的演讲。他进而解释了为什么英国抵制了采用一个诚实信用的一般性概念的作法。然而在美国,我们形成一个受到普遍接受的诚信概念为时已有数十年了。在我这次演讲里,我将向你们解释这对我们意味着什么以及由此产生出的两次论争。

  
  我杰出的英国同行接下去说“我们(英国人)既没有民事法典也没有商事法典”,所以他限于对一些英国的案例做了描述。与之不同,我们美国人不仅仅有一个广泛采用的《统一商法典>还有契约法重述(现在是第二次重述)其功能多少相似民法典。我在演讲里将告诉你们这两个法律渊源对诚实信用做了哪些规定同时也会对一些美国的案例做一些描述。

  
  《统一商法典》和《契约法重述(第二次)》都对契约的当事方施加要求了诚信义务。法典1-203条款(你们称“条”)规定“对本法内的每一项契约或义务予以履行或执行均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后于商法典起草而又受其启示的契约法重述在第二零五条款中宣称“每一份契约都向当事各方施加了履行与执行契约中的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义务。”作为学习比较法的学生,你们也许会有兴趣了解:商法典的主要作者卡尔.卢埃林教授曾求学并执教于莱比锡(德国),当时他熟悉德国法的诚实信用概念并把“诚实信用”引入了我们的商法典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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