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如何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才是有效的?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常见的情况: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约定”保密协议“,而没有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以”保密协议“替代”竞业限制条款“。
“保密协议”有效,但是不发生竞业限制的法律效力,劳动者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其中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该项约定无效,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
该项约定由于违反
劳动合同法关于应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而无效。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中,有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的约定。但是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履行支付经济补偿的约定。
齐精智律师认为,该项“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更有效,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而对于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劳动者应当以诉讼的方式要求企业支付。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经济补偿过低或者违约金过高。
齐精智律师认为,不能单纯的认为经济补偿过低或者违约金过高就会直接导致约定无效。原则上该约定是有效的,如果当事人对此有异议,应当协议或者诉讼变更约定,而不是不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6、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
竞业限制条款的生效是以劳动关系终止为前提条件的,以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方式终止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当然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