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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成立运作指引

  
  2.8.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合伙是较公司更为强调人和性质的实体,因此,任何一合伙人应将其财产份额出质的事实告知并争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当然,任何希望通过受让该份额的其他人也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事务执行

  
  3.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自然人之间合伙,为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减少各个合伙人各自为政,可以考虑委托一个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同时制定内部管理规程,规范代表人的行为。)

  
  3.2.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多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容易造成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混乱,产生纷争,特别是关于执行合伙企业费用的认定等方面。可以考虑由一人执行,其他人可以监督配合的模式。另外,合伙人可以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等资料,但问题是很多合伙企业内部并没有建立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很不规范。建议考虑通过外部机构提供会计服务或内部有比较专业的会计人员进行帐务管理)

  
  3.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合伙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这一规定,也进一步说明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弊端,容易造成合伙决策正义、延缓决策进程,丧失潜在的商业机会等)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尽管可以撤销,但已经与该合伙人达成交易行为的善意第三人不受撤销行为的影响,原交易行为继续有效并需要执行。)

  
  3.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伙表决权不仅牵涉到合伙决策,也影响到不同合伙人的权力。因此,最好能够尽可能详细列明各决策事项及通过该事项的表决权等,减少争议发生几率。)

  
  3.5.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可以增加需要一致同意的事项)

  
  3.6.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同业禁止的规定对合伙人是比较严格的,合伙人需要充分关注此规定。合伙人是否可能与其他成立合资公司,从事与合伙竞争的业务。如果未来可能出现此情形,需要提前进行规范。另外,合伙协议可能对于合伙人的某些商业行为进行限制,这一点也要关注,避免该限制成为你未来商业行为的障碍。)

  
  3.7.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前提是有利润,那如何判断合伙企业的利润,是企业内部的财务报表即可,还是外部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这些需要通过合伙协议进行细化约定。)

  
  3.8.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4.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即使合伙人内部就合伙事务的执行等问题明确规范,但该规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当然,违反内部规范行事的合伙人需要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2.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3.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此规定明确债务的相关性,即只有该债务的产生原因是基于合伙企业,方能视为合伙企业的债务。当然,具体如何判断,需要结合合伙人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等综合判断。)

  
  5.合伙企业入伙、退伙

  
  5.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需要充分关注你入伙后可能承担巨大风险,因此,你需要充分了解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债权债务、或有负债等,并通过专业的合同条款保证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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