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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大代表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创新

专职人大代表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创新


于建嵘


【关键词】专职人大代表
【全文】
  

  7月14日,四川德阳罗江县,第三位专职人大代表罗刚模在调元镇走马上任。这一全国先行的人大代表专职化制度,将以“成熟一个推广一个”的原则向全县10个镇放开。(7月15日《新京报》)


  

  我认为,这应是近些年来有关我国基层政治体制改革和发展最为重要的探索。它有利于提高人大代表的业务素质;有利于收集反映民意、畅通民众表达渠道;有助于人大真正行使最高权力,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而罗江这一西部县第一个吃上“螃蟹”,也说明专职化的客观条件并非高不可攀。我对于罗江改革表示期待,网络民意也大多对此叫好。


  

  但是舆论也有不同意见。有专家认为,罗江改革于法无据,理由是没有法律规定基层人大可以设专职代表。对此我不能认同。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之一,即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让渡一部分给国家,国家通过法律管理社会,最终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对人民而言,“法无禁止则可行”。而代表以何种形式履职,设不设专职代表,归根到底是人民自己的事情。


  

  事实上,不论是《宪法》,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都没有禁止专职人大代表。所以,设置专职代表无需得到法律的明文许可。当然,严格地说,罗江改革有当地主政官员的推动因素,而行政机关应遵守“法允许才可行”的原则。但县委书记代表的不只是行政权力,罗江改革目的也不是为了行政扩权,考虑到我国国情,此处不宜生搬硬套。


  

  从法条上看,现行法律中对代表的职业身份,仅有《选举法》第六条有所涉及。即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但这一来非强制性规定;二来专职代表并非从石头里蹦出来的孙悟空,比如罗江第一位代表李国喜之前是村镇干部;三来专职代表的出现,本身增强了人大代表身份的多样性。因此并不违反此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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