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报复性起诉的程序救济
美国处理报复性起诉的实践表明,内部自律难以摆脱掩瑕藏疾的诟病,诉讼外监督又面临权威性的瓶颈,而法院的程序性救济则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公正审判本身就是对公诉权的一种制约,但显然,仅靠对报复性起诉实体上的否定———比如做出无罪判决———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绝大多数报复性起诉行为不仅直接影响到审判结果的准确和公正,还损害了审判的正当性基础。因此,在诉讼程序规则内,建立起对报复性起诉的程序救济机制,是保障被追诉者权益、维护程序法的独立价值、消减报复性起诉现象、实现诉讼经济的必然要求。要求享有裁量权的公诉人完全依照既定的规则活动既不现实,也无必要,[18]只要该行为没有给当事人的权利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对审理结果有根本性影响,法庭就应容忍或建议公诉人采取合理措施补正。然而,报复性起诉属于基于恶意的严重公诉不端,法庭完全可以而且应该在判决做出前乃至在庭前审查中通过驳回起诉等程序方式解决。这些程序措施在本质上应属于被告人权利救济的制度体系,其中对报复性起诉的制裁虽非主要旨趣,但基于报复性起诉的严重程度,被告即使不提出异议,法院也可依职权启动处理机制。而在报复性起诉的证明责任问题上,应当一概采用推定原则:辩方如果提出报复性起诉的声情,并且表明了具体的报复动机,法院就应当推定声情成立,除非检察官提出相反证据证明被声情的报复性动机根本不存在;如果报复性起诉较为明显,比如对于辩护律师涉嫌伪证的案件,法院可以不基于声情而主动审查,并要求检察官承担证明报复性动机不存在的责任。
(三)加强报复性起诉实体上的制裁和惩戒。
尽管不能将公诉人设想为削尖头颅孳孳为利的理性人,但也不应对公诉人的道德自律寄予过高期待,因此,加强实体责任追究可以对规范公诉行为、遏制报复性起诉起到重要作用。具体而言,应着力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健全报复性起诉行为的刑事追诉机制。我国《刑法》第399条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再加上渎职罪一章其他的相关规定,对报复性起诉的刑事制裁已达到了严刑峻法的程度,但上文谈及的诸多报复性起诉案件,情节不可谓不严重,除阜阳“白宫”举报人案中的检察人员目前被以报复陷害罪起诉外,并未见涉案公诉人受到刑事追诉。究其原因,既有报复性动机认定上的困难,又有管辖上的心理和行为羁绊,即该类犯罪属于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于涉嫌报复性起诉的行为,只能通过上级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或者指定异地管辖,尽量克服角色冲突的客观障碍。二是建立报复性追诉行为的内部惩戒机制。检察机关内部应当成立专门的惩戒部门,接受诉讼参与人对于下级检察机关报复性起诉的投诉和法院有关报复性起诉的惩戒建议,明确处理程序和期限,并自启动调查程序时起公开处理过程,接受民众的监督,对于确认构成报复性起诉的公诉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