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报复性起诉的法律规制

  

  二是,以无根据指控为主要手段。美国法院判例中确认的报复性起诉只限于公诉人在被告人行使权利后加重指控一种情形。但在我国,被告人并非报复性起诉的主要对象,因此,以加重指控的方式变更起诉也不是报复性起诉的主要手段。实践中,个别公诉人报复性起诉主要通过夸大行为严重程度,曲解法律等方式,对本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提起指控。例如,在“曹县贴案”中,[11]段某对镇党委书记郭某的网络言论是否构成诽谤罪本身就存在诸多疑点,但公诉人没有调查核实任何有利于段某的证据,就草率得出构成犯罪的定论;而退一步讲,即使段某构成诽谤罪,也没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属于自诉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显然是挟私报复。当然,虽然手段不同,中美报复性起诉一个最基本的共同点是,使受害人为其行为付出不合法的代价以达到打击报复的目的。


  

  三是,同报复性侦查紧密联系。在我国,报复性起诉往往只是报复性追诉的一个阶段,是报复性侦查的延伸和推进,这就和美国单纯在审判前后的加重指控有很大区别。在以律师为报复对象的案件中,如王一冰律师伪证案,检察机关直接包揽了拘传、逮捕、侦查和起诉等工作,[12]将“报复性”以一贯之于整个追诉过程;而在以举报人、媒体记者等其他主体为对象的报复性追诉案件中,通常公安机关的报复性侦查在先,公诉人的起诉报复性则主要体现于对公安机关报复性侦查结论的盲从。但应当指出,报复性起诉的比例要远远小于报复性侦查,比如“西丰拘传记者案”、“彭水诗案”、“河南灵宝王帅贴案”,都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止步于侦查阶段,而“高唐网文案”中,检察机关通过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还在纠正报复性追诉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四是,救济措施的非程序性。美国各级法院对于报复性起诉都会先于实体问题处理,有些巡回区的联邦法院甚至允许被告人对于驳回声请的裁定提出中间上诉。[13]但我国尚未建立报复性起诉的程序性救济体系,实践中主要依赖于法院的实体判决和检察机关的内省机制两条途径,而其他的监督力量,也只能通过这两条途径间接发挥作用。在社会反响强烈的多数报复性起诉案件中,比如昆明王一冰律师伪证案、山东张兆伟律师伪证案,极个别公诉机关一意孤行,[14]最后只能通过一审、二审法院的无罪判决为被追诉人洗脱实体上的冤屈;而在“曹县贴案”、湖南刘正清伪证案中,检察机关则是迫于外界压力,在审理前或者判决做出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撤回起诉以消解案件。实体判决或撤销案件虽然能使受害人免受无辜定罪,但却难以避免其经受不当追诉及基于不当追诉之上的审判,不能为被追诉者提供充分救济。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