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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性起诉的法律规制

  

  加强对公诉人的行为规制也是美国律师公会(ABA)等自治性组织的重要宗旨之一。ABA主要通过提供行为标准,防范报复性起诉等公诉不端行为。早在1908年ABA就颁布了它的第1套职业道德准则,但涉及公诉人的条款,该准则除了描述其追求正义的使命外,仅仅规定了开示无罪证据的义务。“它的内容抽象、含混不清甚至有些前后矛盾,基本没有发挥实际效果”。[4]作为对社会批评的回应,ABA又于1969年推出职业责任模范法令。模范法令增加了“刑事指控必须基于盖然性理由”等规定,在避免无合理根据的恶意起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作为补充,1973年,ABA刑事司法委员会制定了公诉职能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公诉人的特定责任,并为防止起诉恣意作出了一些非常具体的规定。但遗憾的是,ABA并没有像推广模范法令一样着力推动各州对该标准的承认。1983年,ABA又在职业道德规范和模范法令的基础上,颁行了职业行为模范规则。然而,消除报复性起诉等公诉不端现象仅有指导标准显然是不够的,双轨制的司法体系和广泛的公诉裁量权使得这些规则很难进入实践领域,各州律师公会在对这些规范的认识上也存在分歧,在惩戒报复性起诉的公诉人时表现的左右为难,而对于审判中确认的报复性起诉,法院通常也不会向行业协会发出纪律惩戒的建议。


  

  司法部也设立有检察官职业责任办公室(OPR),专司报复性起诉等公诉不端的处理。具体的程序是,在接到报复性起诉的投诉后, OPR会就涉及的公诉行为进行调查,并向总检察长汇报调查结果,由总检察长做出是否制裁及如何制裁的最终决定。通常的制裁形式包括斥责、暂停职务和解雇。2003年,司法部还专门制作了检察官手册,[5]除规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原则,还列举了行使公诉权时需要考虑的7种要素,以及应当避免的3类不当影响,其中就包括对被害人、被告人的个人爱憎和其他不当信念。各州检察部门也纷纷采取类似的举措。然而,实践中,OPR一直因为怠于履行职责受到社会的批评,向司法部移送惩戒报告的法官也经常发现报复起诉的公诉人并未受到任何制裁。因此,有学者建议,检察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内部规则,加强对于报复性起诉等公诉不端的惩罚力度,并且将调查和处理过程向社会公开。[6]而ABA则在马凯报告中建议,对于违规公诉人的惩戒权应当赋予法院,而非检察机关或律师公会,应由法院成立惩戒小组独立而公正地运行。此外,还有人主张,对于报复性起诉等严重违规的公诉人,应当记录姓名并向公众发布。为此,应当启动一项“公诉不端计划”,[7]由第三方负责对相关公诉人记录姓名并经常更新,通过名誉制裁,起到惩罚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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