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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性起诉的法律规制

报复性起诉的法律规制



以美国法为借鉴

闫召华


【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对于律师、举报人、记者等的报复性起诉频繁见诸于报端。报复性起诉不仅侵害了无辜者或被告人的权利,破坏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还损及公诉权威,浪费司法资源。而美国较早地提出了报复性起诉的概念,并将法院监督、行业规制、内部自律和大陪审团审查相结合,在实践中形成了成熟的防范、认定、救济体系。结合我国报复性起诉的特点,以美国的实践为鉴戒,建立集防范、救济、制裁于一体的报复性起诉应对机制,已成当务之急。
【关键词】报复性起诉;皮尔斯—布莱克规则;推定报复性;起诉裁量权;防治对策
【全文】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检察机关必须依法合理行使公诉权,不能仅为追求有罪判决而放弃正义职守,更不能滥用权力对公民陷害报复。但近年来,从王一冰律师伪证案,到阜阳“白宫”举报人案,再到前不久炒得沸沸扬扬的“曹县贴案”,在这些明显缺乏公诉事由的错案生成过程中,极个别检察机关都情愿或不情愿地扮演了不太光彩的角色,起诉则变成了打击行使正当法律权利的公民的手段。因此,规范公诉裁量权行使,遏制乃至消除报复性起诉,已成当务之急。而美国较早提出了报复性起诉的概念,在实践中也已形成成熟的防范、认定和救济体系,因此,研讨美国报复性起诉的相关判例和规则,可以为我国报复性起诉的规制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皮尔斯—布莱克规则:报复性起诉的提出


  

  在美国,虽然公诉人的公正执法职责并无争议,[1]但其如何行使起诉裁量权却缺少明确的尺度。因此,一个加重指控的行为是否基于报复性的追诉动机,实践中通常很难判断。但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法院一直认为,对于被告人行使宪法或法律权利的行为,公诉人不能通过追加指控或改变定性变相惩罚。而美国报复性起诉的正式提出和调整原则的真正建立,则肇始于北卡罗莱纳州诉皮尔斯案和布莱克诉佩蒂案。


  

  为了遏制“刑事司法官员报复性行动的不当激励”,[2]联邦最高法院在皮尔斯一案中首次提出报复性司法问题。在该案中,皮尔斯就自白的非法性提出上诉,并成功获得了重审,但主审人仍是主持原审的法官,并且在重审后对同一事实作出了更为严重的判决。最高法院认为,法官的行为是对宪法第14修正案即正当程序条款的公然违反;法官在任何情况下加重处罚,必须清晰地说明正当缘由,而且必须排除报复因素对重审中量刑的任何影响。在布莱克诉佩蒂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又将皮尔斯报复性分析扩展适用于检察官。在上诉之后的重审中,公诉人起诉的罪名由轻罪改为重罪,在被告做有罪答辩后获得了实质上比原审更重的处罚。联邦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一致认为,加重处罚违反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并侵犯了被告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但最高法院却驳回了被告遭受双重危险的声请,对于被告报复性起诉的主张则采用了正当程序分析,认为并非重审中任何对被告不利的起诉变更都会破坏正当程序,只要存在新出现的或者原来不为公诉人所知的客观原因,这种变更就可能是正当的。而在本案中,作为对被告人主张宪法权利的直接回应,公诉人加重了指控,虽然没有真切报复性的证据,但存在报复起诉的可能性,因此,构成了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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