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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欧洲家庭法之路

  
  1.2 欧洲理事会的活动

  
  欧洲理事会在家庭法领域已经开展了哪些活动、对未来又作了怎样的规划呢?在欧洲理事会于一九九七年出版的就家庭法领域成就的报告中能方便地找到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报告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包括了很多有趣的信息,它提供了一个所有欧洲理事会开展的活动的回顾总览。到目前为止,已经组织了三次关于家庭法的欧洲会议,即在维也纳(一九七七),布达佩斯(一九九二)和加迪兹(一九九五)的三次。[29]自一九六九年欧洲理事会主持关于欧洲法的学术讨论会。到今天,总共二十七场欧洲法学术讨论会中有四场是关于家庭法。在维也纳(一九七四)召开的那场题为“法定代理与未成年人监护”,在墨西拿(一九八一)召开的是题为“关于未结婚伴侣的法律问题”,在阿姆斯特丹(一九九三)的题目是“变性,医学与法律”而最近在马耳他(一九九七)的那次题目为“关于亲子关系的法律问题”。[30]第一部分以一份汇编结尾,这份汇编包括了由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起草的关于儿童与成年人公约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建议与解决方案。[31]目前关于家庭法的工作情况记述于报告前半部的最后部分。[32]欧洲理事会承担的大部分家庭法的工作一直是由家庭法专家委员会筹备。这个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仔细查找那些在欧洲层面上会引起变数的家庭法上的问题。这里提到了委员会目前正在准备一份关于家庭法的欧洲标准手册。手册包含特地从欧洲会议委员会中汲取的原则。包括了欧洲人权法庭的判决和建议。监护协定公约委员会以及筹备一九九七年十一月欧洲国籍公约的国籍专家委员是另外两个处理家庭法部分方面事务的委员会。

  
  2. 通往欧洲家庭法之路

  
  有报道表明家庭法领域产生了日益集中凸现同时受到欧洲各国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影响下的规范。尽管如此,这里涉及的首先是国内法规范的增加,这些增长又确实无可避免地要求这些规范与国外相似的发展与成长过程相协调。这样,这些外国的发展对外施加的影响或是作为灵感源泉起作用的外国成长过程产生了结果。如上提及,协调这些规范非但是不可避免的也是统一欧洲之内的一种必然。

  
  法律一体化整合中,统一与和谐仍有区别。统一的规则就是指,相同的法律条文。这一形式的法律一体整合不仅可以国际条约和由欧盟出面的管制条款方式完成,也可以通过使国内法规则类似的方式达到。关于后一方式,马提尼谈到了平行立法Parallelgesetzgebung[34]黎克则提及自治融洽化auto-harmonisation[35]。财产法上的统一最佳例子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另一方面,法的融洽并不是朝着文本在字面上协调的方向而仅是朝着内容与规制上汇合趋同的方向发展。欧盟内主要通过指令的方式取得法律上的和谐。至今为止,欧盟各成员国之间在家庭法的相互协调融合上的还没有发生过问题。人法与家庭法领域还没有出现欧洲指令或是规制。就目前而言,家庭法并不处于朝向欧洲经济政治一体化努力的中心位置。[36]无关境边界*的单一欧洲内各国国内立法相互间存在的巨大的差异性形成了对实现一个真实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欧洲的严重阻碍。经济与政治一体化终将使得家庭法的一体化成为一种必须或至少要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协调家庭法的规制成为必须。尽管存在着文化差异,但随着时间的流淌,这一法律领域似乎不可避免将呈示出更多的统一性。由于,就目前而言,欧盟内缺乏具体的措施以倡议发起任何实质的家庭法的趋同运动,更不用说推动这样的趋同与汇合。法律学科有能力以结构性和根本性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带头引领,以揭示出规范与原则间的差异与相似并进而深入阐释欧洲家庭法规范或原则提案。通过类似的研究,也可翔实精致地阐明欧洲议会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九日的决议。[37]这一决议要求委员会开展一项对各成员国关于婚姻、离婚、子女监护权授予以及家庭法上一般方面立法的比较法研究,因而各成员国所处的位置得就国内法和/或国际法上就儿童保护和儿童权利实施以及出于宽慰父母所必不可少的法律条文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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