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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欧洲家庭法之路

  
  然而融洽化只能在某些特定的领域得到确定。于是,洪迪尤斯对——人法和家庭法不能融洽化的理由是因为这一领域的法律掺杂了太多的文化——这一根本性的反对理由,显示出一定程度的怀疑。根据我的判断,就这一点他提出了一个问题以作例证性的说明。这个问题是,作为世界上少数几个承认婚姻财产完全共有的国家,荷兰所采的立场是否真的是由荷兰的文化所带来的结果。[15]根据洪迪尤斯的结论,人法与家庭法领域中比较法研究的必要性一直在增长,原因是无尽的社会变迁迫使立法作出修订,而这样做要借用吸纳来自外邦的灵感和启示。[16]科恩斯,这位卓越的荷兰家庭法专家赞同在家庭法领域中比较法研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他说[17]:“为了实现这一法律领域必要的融洽一致,必须采取进一步的研究步骤。当然首先要对其他国家的人法与家庭法投以更多来自国内法层面的由立法者、案例法和法律科学所给予的关注。但是此外,为了达到人法与家庭法主要问题点上一定的融洽化,其他的路也要走。无论选择哪条路,很明显的是仅仅具有国内法的观点和看法将不再能满足对目前的和将来的人法与家庭法做充分的理解的要求(我的翻译)。”

  
  其他欧洲国家关注欧洲家庭法的情况如何?相关的出版物和立法动议可以归入如下组别:首先,以作者为分类的出版物,如德.格鲁特和洪迪尤斯,这些著作承认进行欧洲家庭法研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这里接下来要提出的问题要带来争议的:欧洲家庭法:是神话还是现实?或是乌托邦还是必须品?(Utopie oder Notwendigkeit?)第一篇文稿为著名的法德比较法分析大师阿尔弗雷德.黎科[18]一九九零年所作。他准备了许多个国内法规制婚姻法律、离婚法律和继承法律领域的例子,据他认为,这些例子无可争辩地展现出了这些领域中或多或少具有等价相当的解决方案的总体数量正强劲上升。[19]他持有的观点是,欧洲范围内家庭法的融洽化并不是一个神话。because sur d’innombrables points on pouvait relever une concordance, sinon de solutions, au moins de tendances.[20]

  
  权威的德国比较法分析大师迪特.马提尼最近支持认为有必要对成员国立法中不同点与相似处作深入的洞察并有必要对欧洲家庭法重述中的详细分析中细致的洞悉的观点。[21]他确立的事情中有一件就是将家庭法领域的立法动议区别于商法领域,使彼此相互不受影响;目前在商法领域中,统一性法律的发展正受到众多国家与国际组织指导。但是,根据他的观点,欧洲家庭法远不止是一个乌托邦远景。在他看来,在未来的活动中必须做到各方相互配合,这一点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因为时至今日国际组织的立法者与国内法的立法者之间在任务分工上仍没有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各自开展的活动也是以自顾自、有限、个体的方式展开。马提尼认为可切实触及的问题领域恰恰是最适合使用一个集体性的共同解决方案的领域。[22]

  
  系统地收集依据国别对家庭法领域的欧洲法律体系所做的各项报告并将其归入一个完全不同的类别。这些出版物对于欧洲家庭法的研究而言具有难以估量的价值。它们提供了国内法律体系的必要信息,这些信息有其可靠的来源,对建立法律体系相互间的比较是不可或缺的。我们首先以题为《欧洲家庭法专稿》”‘Beitröge zum Europöischen Familienrecht’的系列报告为例,隶属于雷根斯堡大学的三位家庭法专家出版这一包括由该大学自一九九三年以来组织的各种专题研讨会的报告的系列出版物。这类研讨会的首个主题是专门关注欧洲的继承法的发展。这份出版物中展示了来自与会国的法律人士写就的十一个国别的报告。[23]第二次研讨会的专门主题是:欧洲各法律体系中对用于婚姻之住宅的保护。这一次研讨产生了分八个国别的报告。[24]第三次研讨会在一九九六年十月底举行,主题是:家庭团结——欧洲家庭成员间扶助义务的起源及其限度。一份汇集十一个国别的报告将于不久后出版。[25]着实令人深感吃惊的是,至今为止竟然没有一位家庭法领域的荷兰专家参加过这些专题研讨会。这令人遗憾,因为在家庭法领域里,荷兰已经制定了许多新近的立法,或是正在筹备立法活动。投去跨越国界的一瞥无疑能将感知的洞察化作透视的视角。另一方面,也有人也许正对荷兰的一些看法充满好奇,诸如对离婚后的共同监护、扶助义务的存续限制或相同性别人的婚姻(和/或对它的登记)等主题的看法。能与发生在雷根斯堡的活动所选择的组织形式作一个比较的是,汉密尔顿、斯坦德利和霍德森的书,出版于一九九五年书名为:《欧洲家庭法》。[26]这本书也可以被归类入外国法律知识(Auslandsrechtskunde)范畴。该书中的报告由相关国家的法律专家写就,包括家庭法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制度。[27]然而,这本书完全没有专门针对确定并解释类似点与差异处作比较性的综合。但这本书的末尾,以“欧洲家庭法”为标题,对欧洲共同市场法律以及各项条约对家庭法的影响作了研究。[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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