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往欧洲家庭法之路
K. Boele-Woelki 著;蒋天伟 译
【全文】
内容
引论
1.对欧洲家庭法的兴趣
1.1学术界的活动
1.2欧洲委员会的活动
2.通往欧洲家庭法之路
3.欧洲家庭法的用处
4.主题与研究方法
4.1欧洲准则对欧洲各国国内家庭法的影响
4.2婚姻与离婚中的财产法方面
4.3非婚姻同居中的财产法方面
4.4未成年人的权利
4.5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结语
引论
多年以来,在欧洲有着这样的讨论:是否也许将会出现欧洲私法的起源。比如,一九九四年出版的欧洲契约法原则,使作为欧洲法的契约法之现实化过程得以进展到了较高级的阶段。[2]在其他私法领域作分类界定冠之以“欧洲”已是司空见惯。[3]家庭法领域也在发生欧洲化(Europöisierung)吗?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声明,欧盟立法活动之外以法律规制为其形式的欧洲私法仍未出现:“它还没有得到命名因而仍有待于创设Es muss erst noch benannt und dadurch geschaffen werden”海茵.克茨(Hein Kötz)在其新近出版的欧洲契约法一书的导言中如此写道。[4]这一观察结论尤其适用于人法和家庭法领域中。[5]欧洲确有几部实施中的条约,[6]这些条约将包括实体法和冲突法的家庭法法律中的诸多分支聚拢起来,但就其内容而言欧洲在家庭法制度上并无相似的立法。[7]人法与家庭法的主要部分迄今一直是被视作由国内法关心的事项,这一点在近期几乎不会有所变化。
每一个欧盟成员国家都成文法化了其人法和家庭法、或是在或多或少程度上用法律对其进行了广泛的规制。这些具体的规制及其应用展示了彼此互有的不同点与类似性。属于类似性的比如有,平等对待男女、平等对待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及其必要性、以离婚方式解销婚姻;对此是存有某些例外的。但是欧洲家庭法,也即是说,欧洲的家庭法的种种制度背后共同的基础性原则仍待凸现。
1.对一部欧洲家庭法的兴趣
1.1学术界的活动
目前回顾检索关于欧洲的家庭法的统一与融洽的文献暂时仍然不算一桩苦差事。最近的几年里,仅仅是荷兰一隅,就有大量的博士论文出现,其中家庭法上的种种制度成为了比较法研究的题目。但是这些博士论文里没有详细展开处理欧洲家庭法的一般原则。此外,《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欧洲会议》(ECHR)第八条连同法院的案例法专门提供了国内国外的充足理由将国内家庭法与在那个条款中的一般条款中阐明的尊重家庭生活权。
在荷兰的法律文献里,一九九五年出现了两篇研究欧洲家庭法现象的文章。德?格鲁特(De Groot)调查了如何可能建立起欧洲人法与家庭法的问题。10从实用观点看,他认为结合优点在欧洲层面进行磋商以形成一部条约的方式力图将立于现有条约义务中的“欧洲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予以成文法化。根据他的意见,能够完成类似条约的组织是欧洲理事会,也许还需得到国际民事身份登记委员会(CIEC)的合作。然而,德.格鲁特认为,要在欧洲层面达到统一与融洽无疑将有困难。[11]德.格鲁特的文章题目是以提问的方式表述的,而第二份文稿则充满了自信的气势——其作者是洪迪尤斯,荷兰最为重要的欧洲私法的倡导者之一—它的题目是“通往欧洲家庭法之路。”Naar een Europees personen- en familierecht。 [12]他以迄今为止在荷兰已做过的比较法研究为资料库得出结论认为许多人持有的假定,人与家庭法未能得到比较法的优先结合这一假定中确有一些道理。[13]他进而指出了在哪些领域实体法上的融洽化已经在欧洲层面以条约的方式得以实现,尤其是在国际民事身份登记委员会工作上(CIEC)。[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