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面临的现实困境。当前,随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强化,监督和办案的力度进一步加大,社会影响力有所提高,相应的检察公信力也有所提升。但相对于检察机关在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中所肩负的历史使命来看,当前的法律监督能力与群众期待之间仍有较大距离,检察公信力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一、公信力意识缺乏,导致部分基层检察院不善监督。当前,在执法理念上,由于对检察公信力的内涵、重要性等缺乏正确的认识,没有认识到人民群众的信赖和认同是检验法律监督能力的主要标志,部分基层检察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一味强调打击、忽视保护,没有在办案中宣传法制、争取民心,无形之中损害了检察公信力;部分基层检察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缺乏群众意识,群众工作做的不细致、不到位、不理想,即释法析理工作做得不够,致使有些案件案结事不了,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客观上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并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二、制度保障缺位,导致部分基层检察院不愿监督。由于我国检察机关是按照行政体制框架而与其对应设置的,对于基层检察机关具有直接影响和切身利害关系的人事权、财政权等,都掌握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人大手中,尤其是公安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或县上领导,这就造成了基层检察工作不得不考虑很多非法律的因素,受到地方的牵制和左右,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涉及本地政治关系、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破坏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检察公信力。三、队伍建设滞后,导致部分基层检察院不会监督。基层检察干警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构建检察公信力的主要载体。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基层检察队伍自身执法水平及社会形象难以获得公众充分信任。有的基层干警由于执法水平不高,本可以查清的案件未能及时查清,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影响了办案质量,使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信服;有的基层干警将法律监督作为谋生手段,既忽视了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也忽视了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望;个别基层干警执法行为不规范、为检不清廉,办人情案、关系案,更是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第三、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途径。由于处于基层,广大人民群众对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和效果看得最直接、最清楚,人民群众对基层检察院的信任可以说就是对整个检察机关的信任。有作为才有地位,有地位才有权威。只有加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使人民群众感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才能提升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程度,增强检察公信力,真正树立起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正面形象。人民群众通过基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侦查监督、审查起诉职能、严肃办理职务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看到了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定决心,感受到了公平、公正、诚信、正派的检察文化,增进了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对法律的尊重,从而更加自觉的遵守法律,有效的达到了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的良好的司法环境。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是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社会基础,离开了这个基础,检察工作也就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查办职务犯罪而言,基层检察院只有具有较高的法律监督能力,才能不断改善执法环境、强化执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的热情和举报的积极性才能真正调动起来,案件线索才会源源不断;人民群众才能基于对检察机关的信任,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使证据得到及时发现、提取和固定;犯罪嫌疑人才会基于检察机关的威慑力,投案自首、真诚悔罪。可见,只有基层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能力,提升检察公信力,才能拓宽检察工作局面,检察事业才能走上科学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