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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持续发展战略下的环境教育立法

  
  我国的环境教育起步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召开的影响下,1973年8月中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中国的环境环境保护和环境教育事业开始起步。然而三十多年过去了,尽管环境教育工作克服了许多困难,仍然坚持开展下来,但我国生态环境的恶化却长期没有能够遏制, 环境教育收效并不十分理想。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我国没有建立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环境教育机制,缺乏法律手段强化与确保环境教育是重要原因之一。
  
  二、环境教育立法的理论依据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人们的发展观念和发展思想都要有一个深刻和根本的转变。而要实现这根本性的转变,就需要对环境教育采取一种整体的政策措施,对全社会进行全方位的教育,力求将人们的意识行为规范到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来。
  
  我国《中国世纪议程一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提出要“将可持续发展思想贯穿于从初等到高等的整个教育过程中”。十分明显, 环境教育在可持续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科教兴国战略
  
  “科教兴国”是我们提倡大力发展环境教育,解决环境教育法律保障问题的重要依据。
  
  我国目前已经构建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国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在内的科技教育法律体系,但是,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相配套的环境教育立法还十分薄弱,相关的许多法律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这种立法现状与科教兴国战略也是不相适应的。
  
  (三)公民环境权理论
  
  什么是公民环境权?学术界就这一问题提出了多种观点,笔者比较赞同的公民环境权的定义是:公民“有在适宜于人类健康的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包括良好环境权和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两个方面”。[1]良好环境权是人类的生态性权力,具体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安宁权、环境观赏权、环境教育权等等,是最基本的环境权。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主要是财产权,,对于某些依靠自然资源谋生的公民来说(注释1)这种财产权甚至意味着对其生存权和生命权的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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