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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的新发展

  
  三、加重违法责任是以人为本的表现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在强化违法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完善民事赔偿制度方面有了重大进步。企业不能仅仅交了排污费、达标排放就没有责任了,即使没有过失,也不能逃避应承担的社会义务。为了公平处理水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新法强化了“无过失责任原则。”区别情况进行了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与96年《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相比,体现了保护受害人的原则,即便是受害者自己的责任,排污方也要补偿受害者。针对目前经常出现的水污染事件中因找不到第三者而受害人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新法要求排污方先承担赔偿责任。在一般民事诉讼中,要求谁主张,谁举证。但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一方常常面临着举证难的困难,因此,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第七章第八十七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法律还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修订后的《污染防治法》强调要依法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法律对个人人身权利的保障力度大大加强。是实现以人为本的有利保障。
  
  四、结论
  
  新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各个章节中规定的一系列措施都体现国家重点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都体现了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理念。这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大进展,预示着我国未来的发展和大政方针都将以环境保护为重要标准,做到真正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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