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水污染防治法》的新发展

  
  总则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八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地方政府和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水污染防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被赋予更大的权力。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未完成的将“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本条文对城镇污水处理中的规划、资金筹措、建设、运营、监管等各项具体内容的实施主体进行了规定,明确各部门承担的责任。第四章第四十五条,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权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也要交费。第七章第六十九条,严格要求执法队伍本身,如果出现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或者其他的不履行本身职责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要受到处分。
  
  环境指标纳入官员考核指标体系将是解决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在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地方政府还有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分配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或适时修订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的地方标准,调处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责任。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确保了向社会公布数据的统一和规范,今后将避免产生不同部门发布数据的差异,保证公众有效获得相关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帮助,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