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的新发展
体现以人为本
The new development of《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Law》
Reflect the people-oriented
姜红波
【摘要】新修订的《
水污染防治法》从立法理念到制度构建都做出了重大的变化,对今后的环境立法以及完善整个环境法体系有着重要的推进作用。新法更加注重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强化了政府职责,加大了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这些新的规定,从根本上体现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出现了很多新的亮点。
【关键词】
水污染防治法;以人为本;新发展
【全文】
一、总则规定直接体现人本思想
这次《
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本着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特别强调保障饮用水安全。
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表明饮用水安全保障是新法的立法目的,这是1996年的《
水污染防治法》中所没有的。
总则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其中“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更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地位,体现以人为本。
总则第七条,为水源地保护的经费来源等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五章的第五十六条到第六十三条都是关于饮用水水源的具体保护措施,内容细致,特别是第六十二条,与1996年的《
水污染防治法》相比,强调了预防和杜绝隐患。新法说“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就可以采取措施。1996年的《
水污染防治法》中则是“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要先报人民政府批准才能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