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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机制研究

  
  (七)缺乏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发生突发性事故之后,除了启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之外,还应对污染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合理的认定和赔偿。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虽然确定了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制度,但在实体制度方面,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范围、赔偿的具体标准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只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损失赔偿,间接的或潜在的损失是否赔偿,法律未作规定。在程序制度方面,我国没有规定公益诉讼制度,使许多污染受害者得不到法律救济。
  
  二、应建立有效的水污染突发性事故应急机制
  
  (一)逐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
  
  美国、加拿大、日本和荷兰等国家分别制定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理法律,可以有效地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做出应急处理。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相关应急处理经验,完善现行突发性水污染应急法律法规。建议对《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增加具有可操作性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专门章节,或由国务院制订《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管理条例》。通过立法明确突发事故的应急体制、应急职责、法律责任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应急行政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相关地区和部门的通报制度。建立突发性水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和事故处理预案,明确污染应急监测原则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原则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等。
  
  (二)加强广大群众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教育,增强对水污染危害认识
  
  应当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教育,使人们增强对突发性水污染的认识。让人们都意识到水资源紧缺的现状及水污染事件的严重性, 这样就可以发动社会力量,形成社会性的监控网。当事故发生后,在第一时间就可以获取信息,以便及时对突发性水污染进行处置。
  
  (三)加强对水质监测人员和水文测站职工的培训
  
  突发性水污染事故不仅对人们健康造成巨大伤害,同时也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并使生态环境难以恢复,而且对社会生活秩序产生极其不良的影响, 严重时将危及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因而加强对水质监测人员和水文监测站职工的培训,以加强防范是非常重要的。积极防范, 提高应急监测和指挥的快速性、有效性、准确性和科学决策水平, 也是水资源保护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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