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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准区际统一资源环境保护立法框架研究

  
  4、在固体废弃物堆放方面的准区际统一法律的内容。国家颁布了固体废弃物防治法,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有相关的地方性固体废弃物防治法。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情况不同,长江三角洲区域属于地少人多的地区,而固体废弃物的堆放常常占去土地资源,如果建立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的准区际统一固体废弃物防治法,将固体废弃物统一堆放、统一循环利用、统一收集和再利用,这将有利于长江三角洲区域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5、在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准区际统一法律的内容。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的特点,在这一区域的有着除国家规定的野生珍稀动植物名目,还有省级保护的野生珍稀动植物名目。⑥由于这个区域的地理毗连,因此地方性野生珍稀动植物名目也会出现名目重叠或没有被列入被保护的野生珍稀动植物名目中。为了使各种野生珍稀动植物更加广泛得到保护,形成长江三角洲区域的准区际统一野生珍稀动植物保护法,对保护野生珍稀动植物和发展生物多样性是有利的。
  
  6、在文化遗产和人文景观方面的准区际统一法律的内容。文化遗产和人文景观的保护是国际环境保护法和国际公约的内容之一。世界各国对本国的文化遗产和人文景观保护一般按照国际公约和本国的内国法。我国管辖以内的文化遗产和人文景观方面的保护是按照国家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就长江三角洲区域的文化遗产和人文景观的保护由于历史的连续性和地理的毗连性,建立长江三角洲文化遗产和人文景观方面的准区际统一法律,实现法律的保护将更加完善。
  
  7、建立长江三角洲废弃物良性循环利用的准区际可持续发展立法。长江三角洲的各种废弃物如果集中收集、形成网络处理废弃物的系统,这将有利于实现长江三角洲废弃物良性循环利用,与此同时,必须有与长江三角洲废弃物良性循环利用相匹配的长江三角洲废弃物良性循环利用的准区际立法。其中包括废水循环利用和处理网络系统及其准区际立法、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和处理网络系统及其准区际立法;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和处理网络系统及其准区际立法;有毒有害废弃物控制、循环利用和处理及其准区际立法;以及能源供应网络系统及其准区际立法;生活用水和生产及农业用水节约型网络系统及其准区际立法,等等。
  
  8、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水系统统一利用标准的准区际可持续发展立法。长江三角洲的水系交错较之与中国中西部相对较丰富,但要实现生活饮用水可持续清洁利用,必须实现长江三角洲水系统网络化管理和统一利用,这是保证生存安全和永续生存的重要方面。因此,需要建立长江三角洲水系统统一利用标准的准区际可持续发展立法和清洁水质量永续利用标准的准区际可持续发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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