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长江三角洲准区际统一资源
环境保护法立法框架的主要内容
建立长江三角洲准区际统一资源
环境保护法的原因和必要性是十分明确的,对于长江三角洲准区际统一资源
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笔者认为,长江三角洲准区际统一资源
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如下方面:
1、在自然资源方面的准区际统一法律的内容。在长江三角洲区域内蕴藏着许多自然资源,根据国家自然资源法规定的地方性自然资源法。客观上自然资源是相互毗连的,因此,长江三角洲区域的资源利用上或在自然资源利用上违反地方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定,究竟是按照国家颁布的自然资源保护法规定还是按照两省一直辖市各自的地方自然资源法?例如,在土地资源法的规定中,国家颁布的土地资源法是针对全国的,⑤如果用到长江三角洲区域,对于地少人多的该区域就显得管理不十分严格,而地方法律有其地方特征和严格性。但究竟施用哪一个地方法律,往往会在选择上出现一些差别。对于长江三角洲区域如果建立准区际统一的自然资源法,这一问题就很容易解决了。
2、在水质量环境保护方面的准区际统一法律的内容。就客观上,中国的长江流径直泻入海,长江流域水系群分布相互联系,互相交错往来。长江三角洲区域水系统涉及到对水资源的利用、水质量的确定标准,也涉及到对水污染的控制和管理。如果按照下游省或直辖市对上游污染水的法律责任认定和赔偿责任的确定,这就需要由上游流来的水质污染要求确定法律责任,依次递升确定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建立了长江三角洲准区际统一
水法,就可以实现两个突破:一是突破了对于上游下泻的污染水,能够用长江三角洲准区际统一
水法的质量标准和责任标准对来自上游的污染情况追究责任,使以往的责任追究标准不明的矛盾得以解决;另一个方面是突破了在长江三角洲区域内水质量统一标准和合理水资源利用标准,对于具有物理流动性的水特点显然更加客观。
3、在跨省和直辖市管辖界限大气污染方面的准区际统一法律的内容。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准区际统一资源环境法,对于解决跨省和直辖市界限的污染处理标准和责任确定是十分必要的。跨省或直辖市污染中大气污染是其中重要的方面,地方性大气污染控制和排放各省和直辖市规定不完全相同,但各省或直辖市的工农业发展往往会产生一定的污染物,例如大气污染物质被排放后随着空气的物理运动产生了跨省界的大气污染,在大气污染的责任确定和赔偿或补偿标准上,如果按照国家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之长江三角洲区域准区际统一
大气污染防治法,这一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控制效果会更加明显、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会更显出国家环境保护法律的特点与地方环境保护特点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