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国际环境会议,形成了《人类环境宣言》,并对全球和世界各国的环境与发展问题提出了国际标准。紧接着以《内罗毕宣言》、《北京宣言》、《约翰内斯堡宣言》等形成了一系列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促使世界各国按照国际环境和生态保护标准规划本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的统一行动纲领下,中国政府及其各级地方政府颁布了各项关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位于长江三角洲的各省、直辖市出台了本省和直辖市的环境保护法律。但中国或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污染状态仍不容乐观。
(二)制约长江三角洲地区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长江三角洲的两省和一个直辖市在地理位置上毗连、交通往来联系、水系统紧密联系、工业和农业基本相互联通。因而,影响长江三角洲区域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也存在互相牵制的原因。笔者分析制约长江三角洲地区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国家
环境保护法主要是针对全国性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而颁布的立法规定,具有普遍指导性、前瞻性意义。长江三角洲地区地方
环境保护法主要是针对本省和本直辖市的环境保护及治理污染为主要目的的。但这两省和一直辖市的地域毗连,相互影响,加之污染物常常由物理运动而引起的污染转移,跨省或跨直辖市的污染行为的法律制约欠缺。
2、长江三角洲区域水系密布、相互联系、地表水和地下水互通。来自于上游水系和长江水域的污染物质常常潜入地表水和地下水①,加之本省和本直辖市的工农业污水和生活污水对本省或本直辖市的严重影响,乃至通过水的流动性,将污染物带入长江三角洲整个水系统,明显表现缺少长江三角洲统一准区际环境保护法律对上游污染水的管理和对本区域水污染的限制。
3、长江三角洲区域与西部地区相比,陆地面积相对较小,但人口居住稠密、工农业生产居于国家首要地位。这个区域的大气质量对居民的生存和生态安全有直接的影响,居民和生物生存需要清洁的大气,如何解决人口居住稠密而又有足够的清洁空气生存、工农业生产的各种排放气体对生活环境又无影响,这就显示出需要根据该区域特点建立长江三角洲统一准区际环境保护法律标准,保护该区域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