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我本人有理由甘冒天下不韪地认为:公平正义就是法律的精神和最高的原则。而其他所有的原则、规则以及概念和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都只不过是为实现公平正义而已。如果某个国家的法律竟然违背了此一最高原则的话,那么我们认为它不是真正的法律而只是不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邪恶工具而已。
不管是原始社会的“图腾崇拜”或是由此而产生的“禁忌”和长此以往地自觉形成的习惯,还是以这种习惯为材料伴随着人类的不断开化和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形成的习惯法、制定法、判例法还是其他一切以公平正义为最高原则的法律渊源。这些都是特定时期、特定时代背景下实现公平正义必不可少的法律表现形式。
当代各国的法律主要是以制定法为主,同时属于不同法系的国家也存在其他形式的法律渊源。现代国家或是以前的国家的法律都是以规定“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或是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规范形式,现代和以前的法律的区别或许也仅仅是其具体内容中权利和义务的比例上的差异。这种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规范自然地形成了以权利义务机制来调整人们的行为近而调整社会关系以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的制度安排。长远地来看,是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目前看来,就是为了创设一个和平安宁的环境。这也是一种公平正义。
按照罗马法的说法,公平正义就是各得其应所得。这种说法在现在仍然适用。真正的法律不是杀人的机器,也不是剥削人的工具更不是公开宣扬不正义而把人置于水深火热的“恶”。总之法律标榜公平正义就是让人更像人的活着。套用贝卡里亚的话就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就是公平正义。
现代国家的法治或法制也理应如此。以普选制、代议制为基础的现代民主制度是人类在探索如何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的一种制度设计。
不管是治国方略的选择,还是法制的运作都理应是围绕“公平正义”而展开的,否则这种设计、选择和安排就是不公正的。
不管治国方略上人治与法制的取舍还是二者的结合都是建立在如何更好地保证一种公平正义的秩序而进行的。
现代国家的立法、司法、执法以及享有此三项权力的各个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的定位也只不过是为了让国家公共权力如何更好地为公民权利服务而已。
现代的立法,是在公平正义以及其他原则的指导下制定法律、分配权利义务以实现以制度的形式保证一种正义。这一环节是人类以制度设计方式来追求公平正义的起点,也是极为重要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