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意见中可以找到这样的文字,我们认为:“如果警官观察到了不寻常的举动引起警官根据其经验得出结论:犯罪活动可能即将发生并且警察所将要面对的人持有武装并具有即时危险性;那么,在调查这一行为的过程中,如果警官表明了其警察的身份并做出了合理的询问,同时在遭遇的开始阶段不存在什么能打消警官对于其自身和他人安全的合理恐惧的事项,那么警察有权利出于保护其个人和在当场范围内的他人的目的,针对这些人员的外层衣服实施一次试图发现可能用来威胁警官的武器的受到审慎限制的搜查。”
也就是说,在街头遭遇的场合中,方便记忆的规则是:
1.当警察产生出合理怀疑,认为某人已经或正在或即将实施犯罪,警察可以扣押并限制其人身一段合理的时间。仅仅出于合理怀疑,警察有权实施扣留人身,但是如果要实施一次逮捕则必须具有合理可能作为依据。
2.在扣押人身中,如果警察进一步产生出合理怀疑认为正在处置中的人持有武装或具有危险性,警察可以实施拍身搜查,也就是对衣服的外部自上而下轻快拍打,目的是确定其是否持有武器。仅仅出于合理怀疑就可以实施拍身搜查,但是警察如果要实施一次逮捕则必须有合理可能作为依据。
3. 如果发现有隐藏的武器,警察可以将武器扣押。警察可以指控相关人员持有隐藏的武器。
如果警官或是其他执法人员能够清晰的讲述出暗示犯罪活动确在身边上演的事实,而特定之人即是已经、或正在、或即将实施此类犯罪之人。警官即可以使用合理的武力短暂停留该嫌疑人并对其进行询问。这是警官可以使用的最便捷的调查程序。此时这种接触并不是基于被询问人自愿性的接触。换而言之,警官可以对嫌疑人进行短暂的调查询问并停留他的人身在合理的时间段内限制其自由。
在仅仅存在合理怀疑之时警官不能实施完整的搜查,当警官能够清晰表达出他有合理的怀疑认为被停留询问之人当时可能有武器或具有危险性之时,警官能实施的搜查也只是出于保护自己和第三人的目的对嫌疑人外层衣服实施拍打,这种拍身搜查直接的、且唯一的目的只能是找出武器。当然如果在拍身搜查中合法地发现了其它的事实和新的情势。并依此形成了足以支持合理可能的事实和情势,则可以对嫌疑人实施完整的搜查。
清晰表达的合理怀疑所依据的事实往往包括:怀疑嫌疑人实施的是闯入建筑物的犯罪行为,因此很可能携带有入室所需的工具,比如螺丝刀、撬棒等明显可以用来作为武器使用的器具。或是警官仅仅需要清楚表述出嫌疑人的衣着显示其可能暗藏武器,如衣服的口袋凸起或衣着过厚臃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