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特里案要点概述

  
  最终这一论点说服了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执法人员可以依据合理怀疑停留特定人员并对其人身进行留置,如果执法人员有合理怀疑相信被停留嫌疑人有武装或是具有危险性也可以对其实施简易的拍身搜查以确定其是否持有武器。

  
  判决指出,“发生在街头的公民与警察的遭遇形式其丰富多样性令人难以置信。从完全友好式的互致问候彼此交换有用的信息,到涉及到逮捕、人身伤害甚至生命损失的持有武装人员间的敌意对峙。况且敌意对峙也并非全是一种样式。有些是以足够友好的方式开始,只是在谈话中注入了一些不能预料的因素后才转而成敌意。”也就是说,最高法院承认,仅仅在履行保护公众生命财产的工作时警察就不得不面临多种多样的情形,这些情形可能是紧张的不确定的急速发展演变的各种情势。警察不能总是等待出现“合理可能”时才执行逮捕,总要有一种办法使得警察在有合理怀疑认为有人卷入犯罪并具有危险性时能够保护自己开展调查,而且这种办法又要让警察有足够灵活度应对快速发展的情势。在这种情势中警察需要的是符合实际基于常识的方式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而特里案中警察的做法即符合这种需求。

  
  在特里案中,首席大法官艾尔沃伦代表最高法院发表司法意见(这也是州警察与联邦警察在执法中恪守的生存之道),表达了以下的论点。“如果要求警官在履行职责中去冒不必要的危险这当然是不合理的做法,美国的犯罪人员有持有武装实施暴力的长远传统,这个国家里每年有为数众多的法律执行官在履行职责中被杀死,更多的数以千计的法律执行官负伤。几乎所有的这些死亡和大部分的伤害都是由刀具和枪支造成的。

  
  鉴于以上事实,我们不能遮蔽自己的眼睛,无视法律执行官和其他可能遭受暴力犯罪的受害人在缺乏合理可能去执行逮捕的场合中的需要。当警官有正当理由相信他近距离接触的、正调查其可疑行为的个人持有武装并对警官个人或是他人产生当即的危险之时,如果否认警官有权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去确定是否该嫌疑人实际上携带有武器弱化物理伤害的威胁,这显而易见是非常不合理的做法。

  
  但是,警官能够采取什么“必要的措施”呢?最高法院的司法意见中对此做出了回答。

  
  WE MERELY HOLD TODAY THAT WHERE A POLICE OFFICER OBSERVES UNUSUAL CONDUCT WHICH LEADS HIM REASONABLY TO CONCLUDE IN LIGHT OF HIS EXPERIENCE THAT CRIMINAL ACTIVITY MAY BE AFOOT AND THAT THE PERSONS WITH WHOM HE IS DEALING MAY BE ARMED AND PRESENTLY DANGEROUS, WHERE IN THE COURSE OF INVESTIGATING THIS BEHAVIOR HE IDENTIFIES HIMSELF AS A POLICEMAN AND MAKES REASONABLE INQUIRES, AND WHERE NOTHING IN THE INITIAL STAGES OF THE ENCOUNTER SERVES TO DISPEL HIS REASONABLE FEAR FOR HIS OWN OR OTHERS’ SAFETY, HE IS ENTITLED FOR THE PROTECTION OF HIMSELF AND OTHERS IN THE AREA TO CONDUCT A CAREFULLY LIMITED SEARCH OF THE OUTER CLOTHING OF SUCH PERSONS IN AN ATTEMPT TO DISCOVER WEAPONS WHICH MIGHT BE USED TO ASSAULT HIM.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