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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里案要点概述

特里案要点概述


蒋天伟


【全文】
  
  一九六〇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始作出了一系列的判决对美国刑事司法体系作出了革命性的变革。首席大法官沃伦是这场革命主角,由他担任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时代被称作沃伦法庭时期。这期间的许多判决改变了刑事司法体系中种种不正义,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了彰显,而对于法律执行人员而言,最高法院的判决使得他们的工作在程序上添加了许多限制,对执法者而言案件变得更棘手难办了。尽管如此,沃伦法庭却从未使得办理案件对于执法人员而言变得更为危险,因为也正是在沃伦法庭时期,最高法院确立了当执法者其基本的人身安全存有危险之虞时有利于执法者实施搜查的一系列判决。其中最为有代表性的即是特里Terry案。

  
  该案中,警官观察到特里与另两名同伙站立在街角,三人轮流走下街道到附近的一家商店往里面窥视然后折回到街角。这样的情形在超过十分钟的时间内反复发生了多次。一名有着三十九年经验的便衣警官将一切看在眼里,他凭借其训练和经验相信他们三人打算马上抢劫这家商店。警官考虑到他们可能有枪支,于是他靠近嫌疑人,表明了警察身份并询问他们名字。当他们支支吾吾说不清楚话时,警官猛然抓住特里,将他翻转在身前,于是警官和特里与特里的两名同伙两两向面对,特里隔开了警官和他的同伙。警官从上往下拍打了特里的衣服外层他触摸感觉到特里的胸口袋处有一把枪。警官脱下特里的衣服从口袋里取出了枪。在拍打搜查其余两人时警官从其中一人的口袋里也发现了一把枪。警官取走了枪并以藏匿枪支逮捕了三人中两名持枪者。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特里遭到的人身扣押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管辖的情形,但是第四修正案只是要求禁止不合理的扣押。因此本案要回答的问题是,这次发生在马路当街的扣押人身在当时的情势下是否不合理。首先法院关注了一项经常被州检察官和警官使用的论据,即:在应对处置发生于街头、迅疾展开、且通常又具有危险性的事态中,警察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灵活反应,这与警察掌握的信息数量有关。出于这个目的,有必要区别“截停”与“逮捕”(或是对人身的“扣押”),也有必要区别“轻拍搜身”和“搜查”。因此,警察应当被允许截停下某人并针对其可能与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嫌疑进行询问并在此目的内可以短暂留置其人身。对于遭怀疑持有武装的人员,警察应当有权力为查获武器拍身搜查。而如果通过截停后的停留问话和拍身搜查获得了“合理可能”相信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警察应当被授予实施一次正式“逮捕”的权力,同时也被赋予实施一次基于逮捕权力的附带完整“搜查”嫌疑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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