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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访谈

  
  罗伯茨:好的,宪法是我们用来治理我们自身的规则。如你所知的,无论要去玩何种比赛,你都必须要知道规则是什么。当然治理行为并不是一种比赛。但它比比赛要重要得多,然而原理确是一样的,那就是你必须知道规则是什么。

  
  在世界历史上,政府通常会滥用它们拥有的权力,而人民会由此受害。《宪法》的制定者们由此决定:他们将要制定下的,是一些能防止这类事情发生的规则;而那就是我们的《宪法》。

  
  兰姆:宪法中有没有什么特别有趣的部分、是你始终所喜欢的?

  
  罗伯茨:恩,如你所知,由于人权法案的缘故,人们会比较关注归属于第一修正案与第四修正案下的案件、以及禁止残忍与不寻常惩罚之类归属于第八修正案下的案件,这些案件更容易成为热点。以及归属于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的案件。

  
  但是宪法中真正有意思的部分,也是我认为制宪者当初最感兴趣的,是宪法整体的结构。穷竭政府之权彻分为三,划割成三个各自独立的政府分支并试图确保每一分支在其范围内行事。这个整体结构就是:总统职位,行使总统的权力;立法机构,衙门有自己的做事范围;然后是司法体系。而对我们自由的主要保护正是站立、维系于这个结构。这也是制宪者防止政府变得过于强势的方法,而我认为正是这一部分,至少对我来说,正是这一部分令人兴致盎然。

  
  兰姆:有没有一部你最喜欢的修正案?

  
  罗伯茨:没有。我不认为我对某一部修正案的偏爱会超过对任何另外一部修正案。我的意思是,尽管很明显在第一修正案与第四修正案下更能够找到许多有意思的争议问题。

  
  而我们能在那里找到许多有意思的争议问题的原因正是:这些条款就是为数个世代写就的。当初落成文字时,制宪者就使用了涵义宽广的术语。这样说是因为我认为制宪者真正认识到了他们是在为未来数个世纪的治理制定出章程。他们也确实希望如此,所以他们使用诸如合理的搜查与扣押之类的措辞,制宪者认识到这些措辞的涵义要留待后继者去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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