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访谈
与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关于美国宪法的一场谈话
布瑞恩兰姆 Brian Lamb《理性杂志》;蒋天伟 译
【全文】
访谈人:布瑞恩兰姆 Brian Lamb
2006年8月5日
主持人 布瑞恩兰姆:罗伯茨首席大法官,你是否记得第一次对《
宪法》产生兴趣是什么时候?
约翰罗伯茨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好吧,我真的无法肯定第一次对《
宪法》感兴趣是什么时候了。我记得在中学里我们曾经讨论过《
宪法》。在那里要学一点点有关于政府的事情,我现在不清楚这门课确切的名字。但我记得那时对《
宪法》有过一点探讨。
兰姆:你记得自己对它产生兴趣是什么时候?
罗伯茨:嗯,我是在大学时产生了对《
宪法》的兴趣。在大学时我学的是历史,而美国历史中关于《
宪法》的内容理所当然地占有了相当篇幅,内容有:
宪法的角色、
宪法的制定以及
宪法在内战时期受到的保留。因此当时我主要是从历史的角度进入
宪法,从历史系毕业后我进入了法学院,在那里顺理成章把
宪法当成是主要的研究对象。
兰姆:如果你必须用二百个或者更少的字来对我们的《
宪法》做一个界定,对
宪法说了些什么作一个简单的阐释,你会怎么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