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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访谈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访谈



与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关于美国宪法的一场谈话

布瑞恩兰姆 Brian Lamb《理性杂志》;蒋天伟 译


【全文】
  
  访谈人:布瑞恩兰姆 Brian Lamb

  
  2006年8月5日

  
  主持人 布瑞恩兰姆:罗伯茨首席大法官,你是否记得第一次对《宪法》产生兴趣是什么时候?

  
  约翰罗伯茨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好吧,我真的无法肯定第一次对《宪法》感兴趣是什么时候了。我记得在中学里我们曾经讨论过《宪法》。在那里要学一点点有关于政府的事情,我现在不清楚这门课确切的名字。但我记得那时对《宪法》有过一点探讨。

  
  兰姆:你记得自己对它产生兴趣是什么时候?

  
  罗伯茨:嗯,我是在大学时产生了对《宪法》的兴趣。在大学时我学的是历史,而美国历史中关于《宪法》的内容理所当然地占有了相当篇幅,内容有:宪法的角色、宪法的制定以及宪法在内战时期受到的保留。因此当时我主要是从历史的角度进入宪法,从历史系毕业后我进入了法学院,在那里顺理成章把宪法当成是主要的研究对象。

  
  兰姆:如果你必须用二百个或者更少的字来对我们的《宪法》做一个界定,对宪法说了些什么作一个简单的阐释,你会怎么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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