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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

  
  在私有产权制度中财产的市场价值反映了社会中其他人的偏好与需求。不管谁是所有人,资源的用途受到其他公众认为什么是最具价值的用途的影响。理由是所有人若选择其它用途就必须放弃最高值用途以及他人为此会支付给他的或是取得资源或是取得资源用途的价格。这就产生了一个有趣的悖论:尽管财产被称作“私有”,私人的决定却是建立在公众的、或社会的评价之上。

  
  产权的根本目的和根本性的成功之处就是它们消除了为控制经济资源而展开的破坏性竞争。界定清晰保护周到的产权以和平方式竞争替代了暴力竞争。

  
  私人产权的范围和程度从根本上影响着人们为取得对资源的控制而展开竞争的方式。私人产权越发完备,市场交易价值就越具影响力。人们的个人身份与个体特征对资源竞争会较少相关,因为这些影响可以通过价格上的调节而抵消掉。换而言之,更完备的产权会使得歧视的代价增大。考虑这样一个情况,一名黑人妇女希望承租一名白人房东的公寓。房东如果能够在任何他愿意的水平上设定租金的话,她会有更佳的取得租赁的机会。即使房东更愿意一位白人房客,黑人妇女也能够通过提供更高的租金抵消她的不利之处。接受较低租金选择白人房客的房东无论如何必然会为其歧视付出代价。

  
  但是如果政府施加租金管制使得房租低于其在自由市场中的水平,房东为歧视而支付的价格就会下跌,也许会跌至零。租金管制并不能在边际上降低对公寓的需求。相反它降低了每个潜在租户用提供更多金钱竞争取得公寓的能力。房东现在不能收取全部的金钱价值,他就会按租户的个人特质的不同而加以区别对待,比如优待那些在年龄、性别、种族与宗教上他所欣赏的租户。结果是寻求公寓的黑人妇女无法通过支付更高的租金来抵消由她的肤色带来的不利。

  
  房租管制并不能消除追求公寓的竞争。它改变的只是竞争中“创造出的新事物”。对私人产权的限制减少了建立在为取得物品与服务而进行的货币交换之上的竞争,而增加了依据个人特质之上展开的竞争。更为一般化的结论是,弱化私人产权以诱使出卖方在相互竞争的买受方之间进行歧视以及使买受方在出卖人之间进行歧视的方式,增加了个人特质所起的作用。

  
  被弱化的私人产权中的两个极端就是社会主义和“共同所有”资源。在社会主义下,政府将权力派给它的代理人由他们执行对资源的控制。这些代理人就他们控制的财产做出决策的权利受到高度的限制。那些认为自己可以将资源投入到更有价值用途中的人无法通过购买这些权利来实现这点,因为无论在多高的价格上这些权利都不能被出售。因为社会主义的管理人在自己管理的资源价值上升时并不能从中得益,也不在其价值下跌时遭受损失,因而他们几乎没有去留意由市场揭示的价值变动的诱因。这就使得对资源的用途产生影响的更多地来自人格特质和控制资源的官员个人特征。考虑这种情况,比如一个社会主义集体农场的管理人,如果他安排一周每晚工作,能在农场的小麦腐烂之前,把它们运到莫斯科,他就能为农场创造一百万卢布额外利润。但是如果管理人本人和在农场干活的人没有权利得到哪怕这个额外利润的一个部份,与资本主义农场中的管理人相比,这名经理人更有可能早早回家,就让那些收下来的粮食等着烂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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