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
Armen A. Alchian 著;蒋天伟 译
【全文】
强有力的产权制度是资本主义经济最为根本性的条件之一,同时也是最为人所误解的概念之一。数十年来,美国和整个西方的社会批评家不断申讨产权动不动就僭越了人权,“财产”优位于“人类”,结果是人们没能得到平等的对待,没能得到平等的机会。任何社会都会有不平等。但是所谓的产权与人权的冲突是一个幻象,产权就是人权。
产权的定义、配置与保护是一系列最为复杂棘手的争议性难题,是任何社会都不得不解决的问题,但是又必须以特定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在绝大多数产权问题上,社会批评家并不希望废除这组权利。但是他们希望把权利从私人所有转型为政府所有。有一些移转给政府所有后(或是与之类似的,为政府控制)经济绩效变得更高。而有些移转则使得经济绩效降低。到目前为止最糟糕的结果就是真正地在现实中废除产权(参阅《公共地的悲剧》)。
产权是决定一项资源如何使用的排他性权力,不管这项资源是由政府所有还是由个人所有。社会承认产权持有人在政府行政力量与社会集体排斥的制约下对资源使用做出的选择。如果资源的由政府所有,决定资源用途的代理人不得不遵循一套已确定的规则来运作事务,在美国,这由国会或是由被要求其承担此角色的行政执行机构完成。
除决定资源的用途外,私人产权还有两个特性。其一是将资源收益的排他性权利。比如,对公寓享有完备产权的所有人有权决定是否将公寓出租、租给谁;还是由自己来住;或是以任何其它平和的方式使用。这就是决定用途的权利。如果所有人将公寓租出去,他仍有权取得所有从财产中得到的租金收入。这就是对资源收益的权利(租金)。
最后,私人产权包含以交换或赠与的方式以任何由所有人决定(假设有人愿意按此价格支付)的价格移转、出租或是出售权利的任何部分的权利。如果我被不许可从你那里买得某些权利而你因此也不被许可将权利出售给我,私人产权就被缩减了。这样,私人产权的三个基本要素是(1)选择资源用途权利所具有的排他性;(2)从资源收益权的排他性;以及(3)以相互同意的条件交换资源的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在产权的第三个方面犹疑不定。然而不管法官为近期判决提供理论时如何措辞,事实是诸如价格控制和限制以相互同意条件下出售权利在内的各种限制缩减了私有财产权。很多经济学家(包括我在内)相信绝大多数这类对产权的限制对社会有害。这里是一些为什么有害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