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于2000年和2004年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第五次和第七次会议通过的第V/6号决定(May 2000/Decision V/6)和第VⅡ/11号决定(UNEP/CBD/COP/7/21,VⅡ/11)都准确界定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涵义,指出,“生态系统方式是指综合管理土地、水和自然资源,公平促进其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战略。生态系统方式的应用将有助于实现《公约》以下三个目标的平衡:保护;可持续利用;以及公平和公正分享基因资源的利用所带来的利益。此外,生态系统方式已被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认可为加强可持续发展和减缓贫穷的一个重要手段。”
中国/全球环境基金干旱生态系统土地退化防治伙伴关系项目(PRC-GEF-OP12)[1]方案对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也作出了科学的定义,认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是“强调生态系统各生态功能和服务之间的关联(比如碳的吸收和储存,气候稳定和流域保护,有益产品)、生态系统与人类社会、经济和生产系统之间关联的一种综合管理的方法。IEM承认人与自然资源的直接和间接的相互依赖性,比如土、水、森林是必然紧密联系的,而不是将自然资源独立看待。IEM选择综合方式管理生态系统因子、并因此创造多元惠益。”[8]
上述都是从生态学或社会学的角度对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所下的定义,而要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作为国家生态保护立法的基本理念,则有必要从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的角度对其进行准确的界定。在环境与资源法学上,“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是指管理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一种综合管理战略和方法,它要求综合对待生态系统的各组成成分,综合考虑社会、经济、自然(包括环境、资源和生物等)的需要和价值,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的、市场的和社会的调整机制,来解决资源利用、生态保护和生态退化的问题,以达到创造和实现经济的、社会的和环境的多元惠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9]
(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特征
1.综合性。
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决定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综合性特征。综合性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首要特征,这一特征要求在生态系统的管理中实现管理主体、管理方法与手段、调整机制以及管理目标的综合。从管理主体角度看,该方法打破传统的部门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的方式,改为跨部门、跨区域、多元管理主体相互协调和配合的联合管理方式;从管理方法与手段来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注重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从生态、社会、经济、法律和政策等因素出发进行有效的管理;调整机制上,该方法不再单纯局限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机制和市场经济调整机制,而是综合运用行政、市场和社会相结合的调整机制;管理目标上,该方法旨在寻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最佳结合,以促进经济、社会、生态的全面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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