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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水环境与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对于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订,《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可见,无论是水资源还是水污染的监督管理,依然以传统的行政区域管理为主,流域管理机构所起的作用非常的有限。
  
  三、水资源与水环境行政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以环境保护部门作为水环境与水资源综合管理的主管部门
  
  水资源是水质、水量、水体、水生态等要素的结合体,这些要素互相关联,相互影响。因此,对水环境容量、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对水质、水量的保护以及对水体的改造和对水生态的维护必须结合起来,做出统一的规划和部署。传统的管理模式将水资源的各要素分开,由不同部门分别管理水质、水量等。而水环境与水资源实质上是一体的,水环境受到污染破坏必然影响水作为一种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同样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也必然会造成对水环境的影响。同时,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争夺和冲突的存在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都是极为不利的[10]。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可见,水是一种全民所有的公物,在实际的行政管理中,有必要明确一个具体的政府部门作为水这种公物的主管部门,间接代表全民行使对水的所有权,统一管理水环境和水资源。
  
  在当今世界,对水资源和水环境实行统一管理已经是一种普遍的趋势,法国水管理中起主要作用的政府部门是环境部,内设水利司,负责监督执行水法规、水政策;分析、监测水污染情况,制定与水有关的国家标准等[11]。
  
  在英国,环境、运输和区域部全面负责制定总的水政策以及涉及有关水的法律等宏观管理方面的事务,保护和改善水资源,最终裁定有关水事矛盾,监督取水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及执行情况等[12]。荷兰水务局担负三方面的主要职能:水量,包括地下水管理;水质,包括水污染控制;水调节,包括沙丘、堤坝、河道、水坝和水闸[13]。韩国环境部下设流域环境办公室,水质管理局,对水按流域进行管理。这些国家的重要经验就是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水体不受污染置于一个部门的统一管理之下,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双重管理带来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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