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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河川法中的居民参与

  
  另一方面,该观点指出:该条关于居民参加的第三项和第四项均限定在“在必要的情况下”。且该条第三项关于听取知识经验者的程序同历来的审议会规定并没有什么区别。而在第四项中,关于居民意见虽然规定了“反映”,但并非“必须反映”,而是“为反映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从字面意义上来分析,即使不听取居民意见,但只要召开了公证会即可免责[14]。
  
  对此,如果说居民参与制度的引入是一种程序保障,那么该保障的实际效果如何,则有赖于居民参与制度本身设计的完善。而制度设计的不足就成为了在河川整备计划的制定中,尽管规定了居民参与的有关内容,却依然效果有限的主要原因。对居民参加设定“在必要的情况下”的限制,使得是否启动居民参与由政府决定,从而没有在根本上对相关行政权力进行监督。而“只听不证”的现象也极大的打击了居民参与的热情和信心。要纠正上述现象,只有进一步完善居民参与的程序设计,特别对行政机关就居民意见的反馈和采纳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设定该环节行政机关的义务,才不至于使居民参与流于形式。
  
  事实上,上述有关居民参与的问题并非日本个例。公民参与在全球经过了多年的发展,依然存在各种问题和矛盾,还需要在立法和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
【作者简介】
高琪,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2007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 本文的写作得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段磊同学的大力协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徐文星:《行政法背景下的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机制的再评价》,载于《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马彩华:《中国特色的环境管理公众参与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6月。
参见:http://shuizheng.chinawater.com.cn/gwsf/gwsf10.htm,2008年7月25日浏览。
日本弁護士連合会:《流域自治に向けた河川法の改正を求める提言》,2007年7月12日。
参见:河川法(昭和三十九年七月十日法律第百六十七号),http://law.e-gov.go.jp/htmldata/S39/S39HO167.html,2008年8月28日浏览。
参见:http://ja.wikipedia.org/wiki/%E6%B2%B3%E5%B7%9D%E6%B3%95,2008年8月28日浏览。
参见:河川法(昭和三十九年七月十日法律第百六十七号)。
日本弁護士連合会:《流域自治に向けた河川法の改正を求める提言》,2007年7月12日。
同上。
参见:http://ja.wikipedia.org/wiki/%E6%B2%B3%E5%B7%9D%E6%B3%95,2008年8月28日浏览。
日本弁護士連合会:《流域自治に向けた河川法の改正を求める提言》,2007年7月12日。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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