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备计划的制定,鉴于《河川法》第16条之二第三项规定中涉及听取地方公共事业团体长官及居民的意见,而于2001年7月设置的淀川水系流域委员会的“淀川评价模式”作为先进事例得到了很高的评价[10]。故在地方普遍设立了该反映地方自治团体首长及当地居民意见的咨询机关,即流域水事委员会,并进行相关决议。这些措施在体现了“居民参加型河流事业”的目的的同时,将与治水相关的重要项目,如计划高水流量及水坝事业均交由国土交通省审议会议决定。基本方针的制定,有地方参加。但关于参加的程序、内容规定尚不够明确,委员的固定化及国土交通省单方面进行决议以及决议时间不足等问题也受到了质疑。在利根川、天盐川、淀川等地也出现了反对流域委员会的居民及市民团体、活动家[11]。
从2006年起,日本改为分别听取居民、知识经验者、相关自治体首长的意见,采用三部会议的方式。以吉野川为代表,开始向全国推广。但是,吉野川三部会议的方式存在着阻碍不同立场者的意见交换等弊病,最终,可能将居民意见置于不顾。该整备计划制定程序,相对淀川水系流域委员会而言,不得不说是一种退步。
如上所述,《河川法》从整体来看在实际上并没有有效实现居民参与的目的。尤其是最近淀川流域委员会的中止及三部会方式的推广,之前取得的成果也所剩无几了。围绕着大坝及河口堰等大规模河川工事,居民及河川管理者间的对立和相互间的不信任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甚至不断加深。与居民对1997年修订的期待相反,第16条及16条之二的规定并没有有效地保障居民参加的实现[12]。对此,近年来日本正在谋求再一次的修订。
五、对问题的反思
自1997年《河川法》修订后,至今已经过11年的时间,对于此次修订存在或带来的问题,在日本国内引起了激烈的讨论和认真的反思。其中一种较主要的意见从立法角度入手,提出了《河川法》相关规定的不足,以下将结合观点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
一方面,该观点认为:作为行政计划的河川管理计划制度,基本方针是整备计划的上位计划,虽然在整备计划中规定了居民参与,但基本计划中并不包含此内容。整备计划制定程序中的居民参与并没有反映基本方针内容的制度保障。实际上,基本方针是由与整备计划无关、且脱离了地方流域的国土交通省独自制定的。基本方针制定程序中并没有居民参与的问题再次凸现[13]。
对此,笔者认为这是否引入居民参与的问题,前文提到的尾田荣章以基本方针不涉及基本计划的具体内容为由排除居民参与,却忽视了基本方针中基本高水及计划高水流量的重要性,在实践中产生了基本维持原有计划内容的效果,使得该基本方针的内容较以前的工事实施基本计划没有多少区别。当然不能说如果在此引入居民参与一定会产生不同的效果,但可以保证的是无论最后得出什么结果,基本方针的制定在程序上有了一定的保障。因此,在基本方针的制定程序中引入居民参与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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