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河川管理者制定河川整备计划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必须听取具有河川知识经验者的意见。
(4)河川管理者,在前项规定的情况下,为召开公证会听取相关居民的意见,须采取必要的措施。
(5)河川管理者在制定河川整备计划之前,根据政令的规定,必须听取相关都道府县知事或者市町村长的意见。
(6)河川管理者在制定河川整备计划之后,必须及时公布。
(7)第三项之前项的规定,准用于河川整备计划的变更[8]。
四、《河川法》居民参与的立法争议与实践问题
(一)基本方针制定中关于居民参与的争议
从立法的直接规定来看,通过上述1997年《河川法》修改的相关介绍,对比该法第16条及16条之二的规定,我们会发现在基本方针的制定程序中,立法没有关于居民参与的规定。如下图,在基本方针与计划的制定手续一栏,后者要求在制定过程中召开公听会,反映居民意见,而前者没有类似规定:
正是上述这点区别,自修订以来就一直饱受批评。但是,在修订时的众议院建设委员会上(1997年5月7日),时任局长尾田荣章对此的解释是:由于基本方针中并不包含整备计划的具体内容,且对基本方针还要进行再次讨论,因此,在基本方针中不包含要求反映居民意见的条文。
但是,此后基本方针的制定并非一帆风顺。截至2005年3月,全国109个一级河川水系中只有29个制定了基本方针。其中,大坝等大规模河川设施在《河川法》上的设置根据是基于基本高水和计划高水流量的差来决定的。因此,要重新审视大坝建设,就必须对基本高水及计划高水流量进行重新考虑。然而,实践中,基础高水流量和计划高水流量根据附则第2条的过渡措施规定,则准用了之前工事实施基本计划中规定的内容。
自2005年夏起,国土交通省加紧了对全国一级河川基本方针的制定。目前绝大部分一级河川的基本方针已经制定完毕。但是,关于审议状况,还存在着审议日程及审议过程公开不充分的问题,而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相关领域的居民参与。很多存在着重大问题的大河川仅通过数次的审议就基本沿用了之前工事实施计划中设定的基本高水和计划高水流量,例如淀川及吉野川。似乎国土交通省已经忘记了1997年《河川法》修订时,尾田河川局长(时任)所期待的“再次讨论”[9]。
(二)河川整备计划实践中关于居民参与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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